当前位置:

户口簿不该泄露“已婚离婚”的隐私

来源:红网 作者:毕文章 编辑:叶鹏 2013-07-11 00:06:36
时刻新闻
—分享—
  “办了离婚,能不在户口簿上盖‘离婚’吗?”办理离婚时,人们常常有此一问。他们或者担心老人、孩子知悉,又或者今后再谈婚嫁“不光彩”。从7月8日起,广州市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不再在市民办理离、结婚时,在其户口簿上加盖“已婚”、“离婚”红印,市民须自行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变更婚姻状态。(7月10日《广州日报》)
  
  办理结婚、离婚归民政部门管,而户口簿归公安部门管,本来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事情,可是,民政部门却非得要在公民的户口本上加盖“已婚”、“离婚”的红印,手伸得太长了。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根本就没有法理和行政依据。广州市取消这种陋习,符合以人为本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应该赞扬,值得推广。广州市已经这样做了,其它地方还等什么呢?
  
  户口簿上的已婚、离婚信息,让很多不想让别人知道婚姻状况的人感到非常尴尬。比如,有些演员担心大众知道自己已经结婚失去粉丝;有些人不想让领导和同事知道自己已经结婚;而那些离婚的人就更不想让别人知道了。广州市的做法为这些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办了好事、实事,肯定会受到大家的欢迎和拥护。
  
  户口簿上的已婚、离婚状况,对于管理部门来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公民的户口簿上有血型,能够方便发生车祸等意外情况进行救助,公民结婚和离婚与他人何干?有人担心居心不良的人因此而骗婚,其实,这是河里冒泡——多余(鱼),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以民政部门的信息为准的,户口簿上的已婚、离婚信息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用处。
  
  其实,不光是户口簿上泄露公民婚姻的秘密,有些招聘部门也会做出这种强人所难的事情。有的女士离婚了,连自己的孩子都不知道,招聘单位竟然要求必须如实填写离婚状况,这是公然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必须制止。《劳动法》中只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被雇佣者建立劳动合同,对于被雇佣人员是否需要填写婚姻状况则没有硬性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姓名权和人格权,其中人格权中就包含了隐私权。以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结婚、离婚手续需要单位开证明,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将“管理”两个字去掉,手续也从简了,无需单位开证明了,这考虑到了人权、隐私等因素。在我看来,婚姻状况应该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泄密。
  
  文/毕文章

来源:红网

作者:毕文章

编辑:叶鹏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3/07/11/307227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