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没有犯罪,然而在警方逼供的情况下才被迫交代“杀人”的事实,当地警方认定王什彩有罪的证据有三,即公安部专家的测谎结果、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找到的尖刀以及其“供述”。然而,仅凭这些证据还远不足以证明杀人成立,其一,测谎结果只能作为警方破案方向,而不能作为证据;其二,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尖刀来历,况且警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把尖刀与死者有关;其三,所谓“供述”多为间接证据,是将王什彩工友及邻居的话作为“证言”。在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亳州市中院判出死缓、无期徒刑等结果均被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羁押四年后无罪释放,不仅没有国家赔偿,就连一声“对不起”的要求对他来说都是奢侈的。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在自己文章中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更是彰显了我国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和精神。诚然,错案的出现确实存在技术层面的问题,然而,司法机关的办案往往需经过一系列过程,这些具体过程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却依旧不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水平作风问题亦不可忽视。在王什彩一案中,当地法院不仅证据不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更甚的是警方居然采取逼供这种违法的手段让其“供述”杀人事实,可见,对有关审讯人员进行刑事问责也并无不妥。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很显然,王什彩无罪被羁押四年,不管是当地司法部门的道歉,还是经济赔偿都必须落实到位,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虽是一部救济法,其重点是如何将赔偿落实到位,而追求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亦不可忽视,如今事情已经过去数月,道歉、赔偿均为落实到位,相关失职人员也没有被问责,这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
错误已经铸就,当地司法部门目前最需要做的就是将赔偿与道歉落实到位,进一步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文/张松超
来源:红网
作者:张松超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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