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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逼女子脱光证清白涉嫌“非法搜查罪”

来源:红网 作者:窦永堂 编辑:叶鹏 2013-08-10 0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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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商洛山阳县十里铺镇一名妇女去镇政府办事,镇上一名女干部,莫明其妙地说这名妇女偷了自己的钱,对其再三逼问,还和另一名女干部对这名群众进行脱衣搜身。(8月9日新华网)
  
  被迫脱光的,是去镇政府计生办办理手续的陈女士,“搜身”的两位官员,其中一位还是副镇长。没有任何理由,仅仅是怀疑,就再三逼迫陈女士脱光全身衣服,且两位官员还亲自查验其短裤及胸罩,令人震惊。更令人愤怒的是,两位官员在并未觅到“铁证”,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女士行为不端的情形下,仍然强行扣留其手机和身份证。
  
  放大镜式的“找茬”,疑邻窃斧式的主观臆测,远离审慎的妄断,无视社会秩序、良知与文明,对人性与尊严的裁撤令人骇然。这样一种行为,显系没有任何约束与敬畏的放纵。
  
  不仅如此,两位官员的行为还涉嫌非法搜查罪。所谓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法律规定,除了国家执法机关等特殊被授权的人员有对他人进行搜身的权力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公民进行搜身,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本案中,两名乡镇女干部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搜查行为,均构成非法搜查罪,其二人之间系共犯,即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罪犯来说,对谁的判罚更重,取决于其在共同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起意者,或是起到了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处罚时应当予以从重;服从、跟随别人的指令实施行为的,则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本案如经司法机关调查属实,两名女乡镇干部都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需要注意的只是,根据二人行为的性质(即是主犯还是从犯),在量刑轻重上有所不同。
  
  非法搜查经常发生,却大多遭遇轻视,甚至认为这算不上犯罪,也就很难被提起诉讼。与“搜身”相关的消息很雷人:有超市为证员工清白,规定走出卖场的员工,不论男女,都要在门边上的红色小筐里摸一颗棋子,摸到白子的,直接刷卡走人,而摸到黑子的,必须将身上所有的口袋都掏一遍;有女子因为胸部太挺,遭超市员工怀疑胸藏物品,竟被保安“请”进了办公室配合脱衣调查……然而,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却大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口头的赔礼道歉都难,甚至本人也大多忍气吞声。陈女士被搜身事件发生后,该镇派出所所长郭有称:“至于搜查没有搜查我们正在调查。”确凿发生的“搜查”,竟连“有还是没有”都尚未确定下来,态度之轻慢令人吃惊。
  
  文/窦永堂

来源:红网

作者:窦永堂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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