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晋源区人民政府尽心竭力地为被告人奔波说情,甚至不惜代价,在关键时候分别致函两级法院,是不知道这一法律常识,置这样的法律常识于不顾,还是曾对强拆事件当事人有过什么承诺或愧疚呢?承认向两级法院发函,又否认其求情的目的,那不是求情,又能是什么?
两份印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字样的函件,标题均为“关于对太原市晋源区古寨‘10•30’事件一案中被告人武瑞军判决重审慎重量刑的函”,一份发给山西省高院,落款为2013年3月7日,另一份发给太原市中院,发函日期为同年7月16日。两份函件意思相同,除陈述案件外,还提到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被告人武瑞军一直不服判决,可以走司法程序,不论是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还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都是他们的权利。如果要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也应该有新的佐证依据。
法院审判,不是情侣间打情骂俏,可以一阵儿嘻嘻哈哈,一阵儿口角生非。严肃的法院审判工作,一切都以事实讲话,以法律依据判决,也有检察部门的监督,法院不可能因为某当事人“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就成全其减轻量刑的诉求。否则,法院判决,岂不成了糊涂官判糊涂案,法院能有什么信誉,判决能有什么严肃性可言?
显而易见的是,晋源区人民政府是把法院审判“10•30事件”,看成了政府处理武瑞军上诉及家属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的一把钥匙。似乎只有法院改判或轻判,才能使区等有关部门推脱责任。说到底,晋源区人民政府“求情函”始作俑者的初衷和设想,打的是个如意算盘,以为政府出面,法院会改变判决。这种漂亮的心里想法,其实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者的失敬与羞辱。也有另一种可能,即“求情函”始作俑者心里忐忑没底,依然违心地发出“求情函”,即不论结果如何,都给被告人家属一个台阶或尽力而为的承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晋源区人民政府的“求情函”,不仅是无效的,违法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的另一个荒唐之处,在于没有考虑这起强拆事件受害方的利益,其不公正态度,应予反省。
文/卞广春
来源:红网
作者:卞广春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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