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用拘役处置轻刑犯罪,本是我国法制的应有之义。而且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谁,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后果,你都会受到法律应有惩罚。广州实行“轻刑快审”,用拘役去处置“轻刑”犯罪,从某种层面而言,的确能够压缩程序,减少羁押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起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但广州的这种“急人之所急”的对待轻微犯罪案件的态度,难免让人担心,是不是给拘役穿上了“劳教”的马甲。我国以前施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会被取消,肯定是因为劳教存在严重的弊病,肯定是因为劳动教养措施违背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劳动教养被取消,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很明显,广州在劳动教养政策取消之后,还有点不适应,还在急着给劳动教养找“替身”,找来找去,看来只有“拘役”最合适。在此,我们也不得不说,“拘役”和先前施行的“劳动教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也仅仅是形似而神不似。
然而,广州在劳动教养取消后,却迫不及待准备成立两个“拘役”所,对那些轻微案件进行快审快结,这看起来似乎就是给“拘役”披上了劳动教养的“马甲”。以此推断,在不久的将来,在广州的两个拘役所投入运营之后,将会有大批的人会快审快结进这一“集中营”。
刑罚不是目的,而应重在教育。既然劳动教养已经取消了,我们又何必去怀念。既然“拘役”已经在我国的刑罚中有规定,相关司法部门又何必去大张旗鼓的去修建众多的拘役所。毕竟快审快结是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定的程序上运行,切莫因为对犯罪痛恨而去怀念“劳动教养”,也切莫因为痛恨犯罪而去提速拘役。即使要实行快审快结,在制度上,在法律程度上也要突破众多的人为障碍,切莫因为“看你不顺眼”而让你去“拘役”。
文/征服
来源:红网
作者:征服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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