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枪警官证实的“确有此事”,应该包括确有通报和确有丢枪的事。那通报中又是咋讲的呢?
通报是这样描述丢枪事件的:3月21日16时许,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一民警着装到县政府参加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会议。18时10分,会议结束后,该民警在老公安局院坝车内换上便服,驾驶川X1A005车辆到岳中校附近一理发店理发。18时40许,该民警驾车经城北警务平台、塞纳酒店、城东派出所、南宋文化一条街至二号桥头的“岳池土鸡”餐馆对面,接上朋友经过二号桥沿大西街到168火锅吃饭。20时10分,用餐完毕。该民警驾车带上朋友沿大西街、二号桥到达红宫俱乐部附近休闲。22时10分许回家。后发现枪支不见找寻未果。
这段描述很详细,但有3个关键处语焉不详。1、“一民警”姓氏名谁没有;2、“一民警”驾驶的是否公车没有说明;3、“一民警”聚餐时是否喝酒也没说明?
这三处“语焉不详”,看上去是通报的文字瑕疵,其实是丢枪的重要原因。
《盐城晚报》刊登的是人民网27日下午发出的电稿,“盐报”删掉了人民网原文中的一句:“通报中显示,报警方式可拨打(0826)110或谢警官手机13982657066。”也就是说,记者与其核实通报的警官姓谢,这个姓谢的警官是不是丢枪的“一民警”呢?一般而言,应该是,但若以严格的文字逻辑论,也不能肯定。
回到前文,我之所以说,通报中的三点“语焉不详”是丢枪的重要原因,是基于如下的判断:三点语焉不详明显的是故意回避,是在庇护丢枪的民警。到这个时候了,还在庇护,可见平时纪律之松弛,管理之松懈,如此之松的管理,丢枪必然是可能发生的大概率事件,即便今天不丢,也难保明天不丢。
民警不得带枪进餐饮和娱乐场所进行私人活动,这是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的禁令,谁违反,扒谁的警服。此警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当然是因为禁令在岳池已是“稻草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猜测,此前是否也有不少带枪进酒店或娱乐场所的情况发生?公车私用、酒驾醉驾的民警是否会不止丢枪的这一位?
从通报描述的事件经过分析,丢枪的民警十有八九是喝酒了,而且喝的不少。否则不会不知道枪丢在哪儿了。即便岳池警方的枪支管理再松懈,丢枪的民警也不会将枪支随手乱扔的。酒迷心窍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而通报力避丢枪民警是否喝酒除了庇护民警之外,恐怕也是自保的需要。
从严治警讲了许多年,在不少地方只是讲了,从岳池警方的通报看,这回也没有从严的苗头。真从严了,也不需要玩文字游戏,弄出三个“语焉不详”了。
文/江锡钰
来源:红网
作者:江锡钰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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