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由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布这一制度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个人私域,正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预防和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有“烈日法案”的美誉和“终端反腐”之称。
然而,从1988年我国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又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后,却至今也没有下文。虽然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央决定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也都停留在党规条纪位次,未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级,缺乏权威性,强制性,执行也很差。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虽然目前我国试点官员财产公开的地区已接近40个。但记者回访发现,30个试点地区中,“昙花一现”的地区多达13个。还有4个试点曾宣布启动官员财产公开,但之后无下文。查询此前的报道,本次记者未进行回访的近10个试点中,已有3个公示一两次后即告终止。综上,官员财产公开试点5年来,昙花一现的试点地区占比超50%。而且14个地区坚持财产公开试点的城市也存在多是内部公示、公示信息过粗、更新不及时、申报难以核查等问题。
不少人认为,财产申报和公布涉及个人隐私权,所以不能列入法律法规。确实,公务员作为公民也应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公务员“不是一般的公民”,其手中握有公权。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拿着纳税人的“薪金”、“俸禄”,也就有公开财产的义务,就必须将自己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如数年前,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呼吁建立政府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时所说的:“你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你的个人财产就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务员财产公布,并不侵犯个人隐私权,而是将公务员的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更容易发现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
公务员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对腐败分子来说,最怕的就是暴露自己非法占有的财产。实践证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各级公务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政府公信力,而这大都与未能得到有效监督有关。
所以,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不能再是只听“雷声”不见“下雨”,必须紧锣密鼓制定相关措施,让这支反腐利剑早日出鞘,规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公务员财产早日置于阳光下,接受广大群众雪亮眼睛的监督。同时,对于官员的的财产报告,也要建立一种公开化的阳光机制,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制约。这样,官员申报的财产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得到保证,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文/朱海滔
来源:红网
作者:朱海滔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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