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修改《公园条例》,旨在巩固西湖景区会所整治成果,还湖还景于民。无论如何,今后再有人打西湖周边会所、商业开发的歪主意,总归会有一道地方法规挡在前面;有关方面如果要突破地方法规,授予特例特许,就不可避免要面对媒体和公众质疑,会面临一定的障碍和困难。因此,《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给予修改,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但人们不应对一个地方法规的实施效力抱有过大幻想。新版《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此番增加了“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条款,但在旧版条例中,同样也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旧版条例第十一条)等表述。如果旧版条例得到严格执行,西湖周边那些五花八门的会所就根本不可能开设起来——既然如此,新版条例在纸面上规定得再严格,如果不被认真遵照执行,同样将成为摆设。
事实上,西湖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管理还需遵照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也提及,“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西湖景区范围内出现的会所,大肆侵占景区空间、场地、通道,事实上已经构成破坏景观和妨碍游览。杭州市有关方面此前批准这些会所建立的行政决定,可以认为是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旧版的《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相抵触,并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如此,在中纪委发文整治会所歪风之前,浙江省和杭州市也并没有对西湖景区会所问题及相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人们有理由怀疑,西湖景区今后再出现违法建设的会所,有关方面仍将听之任之。
要避免“会所中的歪风”回潮,防止国家和地方公园(风景名胜区)监管体系的失效,包括杭州市在内,各级各地都不能满足于地方法规、规章层面写入“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这样的条款,而应切实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问责,严查重罚那些滥用职权或肆意挑战法律法规而作出违法行政决定的审批官员;同样,审批单位中的监察内设机构、同级党委政府的监察部门未能及时约束制止违法行政行为,也需负起责任。
二是要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区域的规划修订等环节,加入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与监督,不仅要取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周边居民的绝对多数许可,而且还要在所在城市乃至更大范围内开展公众意见征询。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