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别走,你别我了,还想开走吗?你们都下车!”昨日早上8时,一名男子在沈阳大东区东陶路的早市上拦住了一辆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车,并阻止急救人员下车。警察到达现场后,这名男子则快速逃离。此时,楼上的等待急救的患者已经停止了呼吸……(3月8日《沈阳晚报》)
众所周知,急救车就是救命车,一分一秒都关乎着病人的安危。然而,只因急救车在行驶中不小心别了一位男子的面包车,竟遭到持刀拦截近半小时,当急救人员赶到患者家里,患者已没有了生命迹象。如果急救车及时赶到,也许患者的生命就可以被挽救。这一切没有如果,生命的逝去,不免让人感伤。
不少网友对该男子进行口诛笔伐,谴责其素质低下,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伤害。因为时间紧迫,急救车在路途中有时难以避免会与别的车产生磕磕碰碰,大多数人一般都会保持理性,并不过多计较。即使要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也就现场拍个照,几十秒的事情。可报道中的这名男子在拦停急救车之后,非但不听急救司机的解释,还手舞切面刀非要讨说法。直到报警之后,才“夹着尾巴逃跑”。在这人命关天的时刻,仅仅是“别”了下他人的车,还没发生剐蹭仍旧不依不饶,真可谓是自私到了极点。
除了道德审视,我们更应该从法律层面来解读。“给急救车让道”是法律上的强制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按理说,这位驾驶面包车男子应该在听到急救车鸣笛后停车避让。因此说,对于急救车的超车行为,无论是情与法上都无过错。
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五十条规定,该名男子最多也只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在大多数人看来,确实太轻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恶意、暴力逼停急救车的行为应给予刑罚。
具体在这名男子身上,笔者认为已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从刑法构成要件来看,首先,该名男子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在急救人员、家属,甚至是围观者的极力劝说下,他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危险,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已构成主观间接故意;再次,在救护车行驶的过程中,其他行人和车辆有避让的义务,从而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客观上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
当然,具体的细节和定性还有赖于权威部门的调查和判断。但对于恶意阻拦医务人员的救助行为,棒子不能轻轻落下。这一点,我们可以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学习,比如在新加坡,不给救护车(包括公立与私人公司)让道的车辆司机将面临160新元(1新元约合5元人民币)的罚款以及记过4点,如果被告上法庭,初犯将被罚款最高达1000新元或监禁3个月,屡犯者将被罚款最高达2000新元或监禁6个月,他们也将被吊销驾驶执照。
时间就是生命,当急救车鸣笛而过,在我国主动给急救车让道的意识还不够,甚至还故意阻挡、妨碍急救车形式。对于诸如持刀拦截急救车致患者死亡的行为,就应该予以刑罚。让那些恶意阻止急救车形式致使患者死亡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既能让后来者警惕,又是现行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
文/叶鹏
来源:红网
作者:叶鹏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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