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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查封案前财物”是对公民财产的敬畏

来源:红网 作者:戴先任 编辑:刘艳秋 2015-03-09 0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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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之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3月8日《北京青年报》)
  
  立案之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这样才合乎程序正义,也才合乎结果正义。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这样在判决生效后,能保证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让当事人(被告)无法转移财物。而在立案之前,侦查机关,也容易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有时,侦查机关将此视为一种侦查手段使用,如果在立案之前,就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将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麻烦。
  
  就像不准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不准穿囚服、剃光头受审,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等等权利得到保障后,也让侦查机关的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烦。但这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体现了司法进步,也改变了过去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让无罪推定的进步司法理念注入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
  
  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这应该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最重要目的,但在以往,一些司法机关在程序上却有了“侵占”公民财产的嫌疑。
  
  今年初有一则新闻引起网友热议:一辆因经济纠纷而被扣押的豪车,在被江西九江修水县法院扣押的大半年时间内,竟出现多达24条违章记录。后经调查,此案承办法官违规将路虎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且没有及时收回封存,造成原告擅自使用并多次违章。被法院扣押的车被擅自使用,正是因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并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现象。
  
  《规定》明确要求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对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等等。此次规定,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明确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都是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在明晰司法工作与公民财产之间的边界,避免司法部门权力越界,而紧守权力边界,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司法部门依法执法。
  
  除了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相关制度,还要让公众监督,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金硕仁曾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保管或封存情况。
  
  司法机关职责本来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该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不能反倒变成了人民生产财产安全的侵害者。这就需要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公民权益得到更好保护,让司法机关的权力能真正在法治的轨道内运作。
  
  文/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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