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打死女教师”的恶性事件。三个少年劫财杀人,手段残忍,却因不满14岁而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不少网友怒向刑法生。这让我想起了两年前轰动一时的“魔女李某某”摔死婴儿的事件。当时,也是许多人愤怒地要求修改刑法,处死恶童。我们的刑法真的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吗?
事实上,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一时冲动,有多少人在犯罪时会因为“未满14岁不用坐牢”就故意杀人呢?想借“未成年人杀人和成年人同罪”来震慑未成年人,收效恐怕不大。更何况,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在于少年自身的成长环境不健康。这次的案件,三个少年均为留守儿童,缺少家庭和学校的关爱。真想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不如让政府多花点钱在教育上,不如请心理学家研究一下他们的犯罪心理,而不是一味地揪着结果不放。处死恶童,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并无太大益处,充其量不过是可以“平民愤”罢了。
再者,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和法律条例冲突,这种情况自古有之。我们应该承认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维护道德的保护伞,而是让社会上各种力量趋于平衡的天平。作为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青少年,政府自然要对他们给予特殊照顾。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这次的“中小学生劫杀老师”事件,就是那些法律无法照亮的角落。但幸运的是,这样的角落并不多。
因此,为了照亮这些角落,而改变探照灯的位置,以致于大多数房间无法被照到,无疑是因小失大。毕竟,像“中小学生劫杀老师”这等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为了惩罚这三个“生性残忍”的少年,而要求所有杀了人的青少年都得死,这得误杀多少本性不坏,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法律无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只能全部从宽处理,错放一人,总比错杀一人要好。
也有人觉得,现在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早就不是“小概率事件”了。这其实是典型的“幸存者偏差”心理。你看到的,只是经过某种筛选而产生的结果。的确,媒体对于这类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但是,媒体报道的多就意味着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吗?在市场化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像这种吸引人眼球的事件,必然十分抢手。除了传统媒体外,微博和微信的发展也让许多隐蔽的事情变得众人皆知。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速度,都大大超过以往。因此,不是恶性事件多了,而是你听到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了。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样的恶性事件的确变多了,也不能轻易改变现行法律。法律自有其权威性,一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大量的实践和调查,而不是出现了几个个例,就得马上调整。治大国如烹小鲜,国家机器的每个零件都应该被慎重对待。尤其是因“民愤”而改变法律,更不可取。勒庞在《乌合之众》里说过,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情感无论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其简单而夸张。如果仅凭所谓的“民愤”而草率地修改法律,是否容易滑向极端呢?
法律的确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经过详细的调研后,降低刑法中未成年人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对未成年人加重惩罚,其实也未尝不可。但仅凭个别事件和一腔热血而愤怒地要求“他们该死”,未免戾气过重。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不是纵容而是宽容。
文/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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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王雅莉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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