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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劝阻吸烟还须依法而行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刘艳秋 2016-02-07 0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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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两名志愿者在北京市财富中心大厦劝阻违法吸烟行为时,因阻止不愿出示身份证等信息的3名吸烟者离开,被其中一人打伤,并致一名志愿者右手小指骨折。昨日,北京控烟协会对此进行强烈谴责,并呼吁尽快将打人者绳之于法。(2月6日《北京晨报》)
  
  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每周三来控烟”的例行劝诫,无疑值得赞许,而本就违规的吸烟者,无论有何种理由,都不可对志愿者挥之以拳,更别说造成伤害事故了。因而,伤人者理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不过,这起伤害事故,固然起因于违规吸烟,但志愿者的某些并非依法而行的“自选动作”,却俨然成了引爆现场的“导火索”,不能不说是一个应引以为戒的教训。
  
  不妨依照当事志愿者的讲述,来还原当时的现场:当志愿者劝诫,3名吸烟者当即熄灭了手中香烟,按说劝诫顺利,而并非“火花四溅”。但接下来却发生了似乎不该出现的一幕,2名志愿者协助大厦物业经理要登记吸烟者的身份证等信息,并阻拦不予配合的吸烟者离开。于是,1名恼羞成怒的吸烟者挥拳相向,导致1名志愿者右手小指骨折,另一名志愿者则手臂划伤淤肿。
  
  从上面的场景看,志愿者在劝诫的过程中,显然出现了一些似乎“多余”的举止。本来,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之规定,志愿者只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即便是不听劝阻者,也只应“要求其离开”。而从现场情况看,既然吸烟者当即熄灭了香烟,就表示他们听从了劝诫。虽然按规定可处罚款50元,但因志愿者并无执法权,故在劝诫完成后,志愿者此处的工作就应该告结束了。若如此,以后的事情便不会发生了。
  
  显然,正是志愿者协助大厦物业经理强行登记吸烟者的身份信息、且阻止其离去的举止,点燃了这个“火药桶”。笔者无意为施暴者卸责,无非站在法理的角度罢了:作为大厦物业,既非法律授权的公安机关,亦非银行、邮政、机场等需顾客提供身份信息的部门,凭啥强查人家的身份信息?大厦物业经理口口声声所说的“按规定”,至多不过是大厦的内部规定而已,并无丝毫法律效力。因而,吸烟者拒绝并离去是正当的。
  
  而此时强行阻止3名吸烟者离去,正是2名志愿者最大的失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限制吸烟者的人身自由,更没有赋予志愿者以相应的执法权。应该说,对业已听从劝诫而当即熄灭了香烟的吸烟者,志愿者既无理由、更无资格去限制其离去。如果依法而论,大厦物业经理及志愿者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若造成后果,甚至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若有人的吸烟行为已经或正在导致火警等犯罪后果,志愿者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则又另当别论了。
  
  而这个教训告诉人们,即便是参与“每周三来控烟”这样利国利民的活动,志愿者们都应依法而行:譬如,对吸烟者,志愿者只能是宣传、劝诫,而不能越位执法,更不可去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许,对所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这都会成为一种有益的警示。当然,对于那位至今还在回避的施暴者来说,无论如何,出手伤人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期待他勇敢地站出来,承认错误,承担责任,取得所伤及志愿者的原谅,这才是正道。
  
  文/徐甫祥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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