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善款已经实现目的和无法现实目的,比善款不够要好得多。而前者往往会产生“余款”,从而使得这笔“余款”的去向,产生不同的结局。在相关报道中,受捐方如数退还“余款”的并不鲜见,但引起纠纷的也不少,有些还进入了司法程序。虽然在缺乏针对性法律的无奈下,引用相关法律也能解决此类问题,但辨析善款余额的归属,确实让人寒心。
说起来,非公益组织的民间募捐,应该属于民事赠与。但严格地说,用于救助的民间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或特定目的赠与,受益人必须依照捐赠人的意愿来使用财产。即便在捐赠时并没有明示义务或者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各种事实的判定,也能够推断捐赠人的目的。因此,受益人对善款所产生的余额是没有处置权的。
由于我国尚无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定,此类纠纷一旦进入司法途径,成本往往是高昂的。其中,由于民间慈善捐赠缺乏制度规范,收支没有可资作证的明细账目,使得某些受捐人心存杂念。而这种纠纷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是更大的社会成本。从道德层面来说,受捐方如果吞没善款余额,简直就是在见利忘义,给满腔热情的捐赠人泼了一盆凉水。但是,如果真正从法律上规范民间慈善捐赠,也难免会产生消极作用。因为,当法律去规范一种非法律责任时,人们不如选择回避。
说的不好听一点,民间慈善捐赠,就是因为某些公益慈善机构的乏善可陈,才采取这种“对口”的捐赠方式。而当这种方式因受捐人的“不善”而产生后遗症,那么,就会导致人心的冷漠。尽管此类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也可作出判决,但这个辨析过程,会让双方都走向对立,一份脉脉温情,在唇枪舌战中降至冰点。而“看客”又会是什么感觉呢?
鉴此,当这种纠纷有可能步“扶不起”后尘之际,还不如尽快对民间慈善捐赠作出法律规范。在此之前,民间慈善捐赠不妨参照信托理论:捐赠人即信托中的委托人,募捐人是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处分善款,用于受益人。有了角色定位,就可以履行和完备相关的手续和责任。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对本属于情感使然的行为,做到“公事公办”。如此,这种民事赠与的附加义务和特定目的,就可以事先立下依据;善款的来源、数量和用途,在事后可以有账可查。既然出现了善款余额纠纷,就只能“先小人后君子”。
许多事情,“亲兄弟明算账”反而不伤感情。笔者担心的是,当善款纠纷不断发生,哪怕最终由法院了断,但对人们的爱心是极大的打击。而民间的互助是社会福利不足的有效补充,是不可或缺的民间资源,决不能被某些无良行为消解。
文/知风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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