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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是法治建设的退步

来源:红网 作者:褚延磊 编辑:夏熊飞 2016-03-18 0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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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到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3月17日澎湃新闻网)
  
  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与黑龙江省代表团审议时专门谈到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并指出法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领导干部要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张德江委员长也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
  
  如今两会刚刚结束,四川阆中法院便采用广场式的“公判大会”公开审判讨薪的8名农民工,立刻引发网络舆论沸腾。网友纷纷质疑为何是讨薪的民工获罪,而恶意欠薪的开发商却不见处理结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信仰,在阆中进行的“公判大会”上遭到一定程度的动摇,激化了网友对不法开发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满情绪。
  
  在此,暂且不讨论案件中网友亟待想了解的几个疑问,如恶意欠薪的开发商是否受到相应制裁,欠薪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已经发放,当地有关部门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件定性是否值得商榷等。笔者想谈的是,此次阆中法院以“公判大会”的形式审判8名被告农民工是极不妥当的,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漠视,同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是法治建设的一次退步。
  
  事实上,近些年来,各地不断有“公判大会”的新闻冒出来,可谓俯拾皆是。2013年1月23日,陕西韩城市召开公拘公捕公判大会;2015年6月26日,广东汕尾陆丰市举办万人公开宣判大会。这次阆中公审8名被告农民工不过是这类违法行为的一个最新案例。
  
  顾名思义,“公判大会”就是将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间进行审理,如广场、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众多的围观者,多者甚至高达万人。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审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权益必将遭到无情践踏,人格尊严也荡然无存,将给被告人以后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加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同时对他们的亲人也是一种伤害。
  
  在法律规定上进行审视,这类“公判大会”毫无疑问属于程序违法。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特别是它包含的人格尊严权在“公判大会”众人的注视下,根本无法保障。
  
  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公民,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剥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接受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权利,因而将他们置于公共空间下进行广场式的审判,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禁止。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是不正当的。阆中法院因为8名被告农民工妨碍公务进行审判,其目的合法正当,但“公判大会”的手段却是非法的。绝对不能因为目标是正当的,就可以随意采取非法的手段,再崇高的目标也不能作为侵犯具体人权利的借口,8名被告农民工的权利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司法过程必须遵循法律,否则就是以暴制暴,以非法制非法。
  
  在新闻提供的三幅图片里,8名被告农民工脸部打了马赛克,但每人均被两名法警押着,台下观众也以社区、村庄为单位进行划分,颇有当年遗风,8名被告人的感受估计好不到哪去?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对去年的讨薪行动,当地职能部门是否有着杀一儆百的打算。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低位运行和去产能政策的执行,将会有更多的职工面临工资欠发、少发,乃至丢掉饭碗的可能。在理性维权迟迟得不到回应的时候,此类案件可能会出现集中性的爆发,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而阆中的“公审大会”显然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它对公民进行额外的法律惩罚,破坏了台下观众和众多读者心中对法律权威公正、法律保障权利的印象,必须予以坚决抛弃。法治建设不仅要求公民遵守法律,相关部门更需遵守法律,更何况还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笔者撰稿的时候,登录阆中法院网已经找不到关于该案的稿件,看来是认识到错误了!但愿“公判大会”休矣。
  
  文/褚延磊

来源:红网

作者:褚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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