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据延庆区委宣传部通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游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后受到老虎攻击。目前,北京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涉事动物园已被停业整顿,配合调查。(7月26日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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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应该。新闻视频画面中显示,野生动物园有显眼的警示牌,并有巡逻车来回巡视,还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也包括禁止下车。园方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是当事人太过疏忽大意私自下车引发事故。
樊耀文:园方该免责。因为园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之责。是当事人麻痹大意,忽视了老虎吃人的本质,特别是在紧要关头下车,让老虎有机可乘,成为了虎口之餐。
传媒湘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水洪波:有一点是明确的,所有的安全措施都是建立在大家遵守的基础上的,没有游客的主动遵守,安全措施再严密也会被钻了空子。我们不能无限放大管理者的责任,而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自己的行为,有没有做到理性,有没有底线,有没有规范?如果这些都没有,却要求管理者从头到脚武装起来,这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推卸责任。
光为上帖注个册:园方无责!单就此事,反对什么“霸王条款”一说。事先你认为“霸王”,你别签。你签了,就是认这“条款”了,是“霸王”也是你自认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自找的。常识性的问题,甚至警示都不一定是非要不可的。简单一个比方,湘江大桥的栏杆是不可骑跨、翻越的,这种风险常识都会有吧,估计也没哪个大桥寸寸节节给立上警示牌。明知不可为,你非要骑到桥栏杆上去拍照,一跟头翻下去了,让家属来找市政,怪桥上无相关警示,没人为此巡逻提醒?怪栏杆外无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不到位?
反方:不应该。作为管理方,动物园应该意识到这样的游园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该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充分考量并严防死守,避免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野阔:游客买票进入动物园游玩,就跟管理方存在合同关系,由于进入动物园后存在危险性,管理方有责任确保游客安全。尽管有安全提示,有广播提醒,还有巡逻车巡逻,这都是园方确保游客安全的措施,但游客受伤致死,说明安全管理还有漏洞,提示并不能免责。相关新闻提到,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文中申明“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单方面申明,完全是“霸王条款”,不能免去园方确保游客安全的义务。因此,尽管园方做了一些预防性的安全举措,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小群:偏重支持反方观点。毕竟,事故是在这里发生的,出于人道也该负责。应该在能进入车辆的危险区设置一些障碍,就此次事件而言,是在夫妻拌嘴时,或许开车之人无暇顾及根本就没注意到警示呢,如果有障碍,车子就开不进去,事故自然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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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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