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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落水同伴溺亡官方称不属见义勇为,你怎么看?

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林旻煜 2016-12-14 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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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法律界人士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特定义务”概念应在法律框架内阐述,上述主管部门属于“过度拓展”;也有人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并无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地方有权自行认定。(12月13日《新京报》)

(为救落水同伴溺亡官方称不属见义勇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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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当地管理部门的认定是合理的,营救自己的亲人同伴应是个人义务,没有达到见义勇为的标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还是不要混为一谈比较好。

  李兆清:在自己的亲人同伴出事儿时,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救援,这跟见义勇为关系不大。对不是亲人同伴的陌生人施以援手,才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本真。自己的亲人同伴出事儿,自己不去救援,那是泯灭人性、泯灭良知。

  瓜二: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什么东西都能装的筐,在标准尚不统一的情况下,尽可能缩小认定范围,也有一定合理性。

  山山:见义勇为的认定要让规定和标准说话,而不能让舆论绑架。

  反方:危难关头,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挽救他人,这就是种见义勇为,而不应该去区分营救对象是不是亲朋好友。

  赵香西南科大:没有人有义务为他人的生命“负责”,不惜代价跳河救人本就是一件见义勇为的事,为什么要因为救人者和落水者的关系而有所改变?

  杨应和:他们之间只是好友,没有血缘关系,更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义务,我为当地有关部门墨守成规、百般阻扰的行为而心寒。

  小群:朋友落难舍身救援,不是见义勇为是什么?何况献出了生命。如果人家不去施救,只怕要追究人家见死不救的责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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