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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还需“阳光”把关

来源:红网 作者:任评声 编辑:林旻煜 2017-04-15 0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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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记者了解到,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又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并利用职务之便又受贿。(4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官员起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因突发事件被免职的官员中,半数以上已经重新任职。对于犯错官员该不该再度任职,舆论分歧较大。有的民众认为只要起复之路还畅通无阻,免职等惩戒手段就无法起到根本作用。但绝大多数民众也认为,“一次犯错,百次不用”过于偏激,是对人才的巨大浪费。

  其实,允许因为工作失误被撤职、免职的官员起复,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导向,更体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国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我们与其关心“能不能起复”,倒不如把关注点放到“什么人能起复”“什么样的情况能起复”以及“如何阳光起复”上。

  纵观各类被免职的官员,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类:一是因为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负担领导责任;二是生活作风问题,三是违反党纪国法。相较之下,第一类官员起复的概率更大,引发的公共舆论分反弹最小。但杨某的情况显然并非如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杨某在第一次因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不但没有被“双开”,反而在刑满出狱后再度起复担任了领导职务。这样严重违法违纪的官员都能再度起复,难免会让老百姓不服气。

  “带病起复”无疑是一颗自带腐败风险的“定时炸弹”。原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检察长薄某曾涉嫌行贿罪被免职,却起复任职于该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让一个涉嫌贪腐的官员负责司法工作,何其可笑?虽然此事曝光后,薄某再度被免职,但“马后炮”式的弥补对干部任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公信力的伤害却不可忽视。

  要杜绝“带病起复”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必须有的放矢。对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党纪国法的要求,绝不能搞折中、搞变通、搞下不为例;对那些没有犯下原则性错误的干部,要坚持“谨慎严格”的原则,实行“阳光重启”。复出官员的考核标准、工作实绩、任免程序都必须更加公开、透明、严格,接受其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培养不易,能修不弃,官员起复无可厚非。但唯有堂堂正正的按程序一步一步地走,按标准一条一条审,群众才能对起复的官员心服口服。

  文/任评声

来源:红网

作者:任评声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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