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刚刚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23日《央视网》)
曾记否?一审判决的法检机关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量刑为无期徒刑。不少法学学者认为该案应适用防卫过当条款,量刑为无期徒刑过重。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出发,没有人不理解和同情于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本案的有关事实来看,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显然超过了立法者的本意、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于欢母子离开受阻,民警当时也已不在房间,于欢当时的主观目的更可能是摆脱拘禁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报复。其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有争议的只在于,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具体到本案,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相对于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权位格较低,不满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所以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就是对我们的一次“普法”:法律提倡正当防卫,同时对正当防卫限定了一定的限度也是合理的。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及防卫过当的限度,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其实就是在保护人性中的善良举动,使人们敢于反抗、积极反抗罪恶,与罪行作斗争。
“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的判决,必定会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司法,无外乎情与法的度量衡,它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兑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秩序。“法律不外乎人情”,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我们要用法律去压制人性中的恶,也要充分尊重弘扬保护人性中善,但无论如何是不能以法律压制人类普遍认同的人性的。一句话,法律不能失去“惩恶扬善”的功能,更不能变成“为虎作伥”的工具。人民日报也对此发声:“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诚哉斯言!妙哉斯言!
于欢案,会引起这么大社会反响。归根结底是一审判决结果已经超越了正常人的底线,超越了人性的底线。法律是有法律的“尊严”,但人也应该有“人”的尊严,法律偶尔凌驾于道德之上尚可理解,凌驾于人性之上简直就是扯淡。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就此案而言,无疑二审判决时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了必要空间,也考虑到了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这样的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让群众在此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传递出了人伦情理的温度。
文/童其君
来源:红网
作者:童其君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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