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北青报记者获悉,河南濮阳两男子因非法狩猎30只壁虎获拘役刑一案件经检察院抗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指令原审濮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有网友奇怪这两个“倒霉蛋”是怎么被发现的,要知道此二人是带手电进村,然后被人发现且经一系列行动之后才落网的。那么,该质疑的倒不应是这两个“倒霉蛋”是怎么被发现被举报被擒获的,而应当是既然明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且有可能获罪有可能获刑并有可能处以巨额罚金,却没有人事先加以劝阻制止呢?再进一步说,到底有没有相关普法教育加以事先的警告?到底有没有村镇乡相关组织动员村民加以劝阻并给予此事违法的警示?
逮壁虎获刑,也许源于普法“壁忽”!一般来说,普法教育上墙,是为以墙壁等载体进行普法及警示教育,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更需要及时上墙普法,否则没有人明了逮几十只壁虎就算违法犯罪,而只知道逮一些壁虎就可以换来及时雨一般的“小钱”。尽管逮壁虎逮癞蛤蟆之类的违法行为可以短时间获利,但所得回报绝不可能致富,而更多的则是既不知违法更不知获罪的低收入村民等人所为。让一个明知违法成本极高的法律人去逮壁虎换钱恐不可能,因为他知道这种做法违法成本高,与所获利润根本不成正比。而让一个收入相对高一点的村民去逮壁虎获利,也绝不可能。因此,只有一部分既不知违法更不知犯罪的低收入村民才可能无故意犯罪。那么,相关负有法律宣传的公检法组织,就应当负起逮壁虎违法的上墙普法工作,而不应当留下“壁忽”的空档。从另一个角度加以分析,有擒拿持手电逮壁虎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夫,怎么就没有普法宣传的工夫?当这些基础性的普法工作做到家了,还会出现不明就里不知违法为何物的村民去冒这个高成本违法的风险吗?
逮癞蛤蟆获刑,曾经引起系列质疑。无论是饱口福也好,拿来换小钱也好,违法犯罪者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恰恰是自始至终根本不知道逮类似野生动物违法,也不知道壁虎也属于保护性动物。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大河报2014年12月1日)。逮癞蛤蟆获刑,无独有偶,河南此例也仅仅是其中之一。与其说是顶风违法,不如说是法制宣传根本不到位,犯罪人员所供述的动机,恰恰是无知违法,而绝非明知故犯或者顶风作案。那么,反过来看逮壁虎获刑,岂非也有“壁忽”普法之失?
法律庄严,其职能为惩恶扬善,万万不能出现窃国者侯窃钩者诛之非对等执法的怪圈。明星偷税,与一般商人同罪而不是可以瞒天过海全身而退,某村民出于无知而犯逮壁虎罪,也应当反思普法工作也有“壁忽”之失。
文/李振忠
来源:红网
作者:李振忠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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