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3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教师获得感、幸福感、尊严感的建议”,教育部近日在其官网公开了相关答复。其中,对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教育部称这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接下来“将继续努力争取”,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2月21日 澎湃新闻)
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教龄津贴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教龄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教龄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设立教龄津贴的本意,是为了体现对教师职业的特殊尊重,“鼓励”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教龄津贴设立的1985年,当时教师工资普遍只有每月几十元,每月3-10元的教龄津贴确实对教师起到了一定的“鼓励”作用。不过,目前教师工资已经普遍是每月三、四千元,教龄津贴仍然执行30多年前的每月3-10元,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鼓励”功能。
事实上,近些年来,教龄津贴要“提高标准”,成了各级两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马秀珍,就建议适当提高教龄津贴,让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在待遇上吃亏。
“提高标准”,让教龄津贴回归“鼓励”本意,要落到实处。比如,采取让教龄津贴随着其他津贴、补贴的增长而增长,按照当地教师队伍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而提高,按照设立教龄津贴之初占工资总数的比例计算,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如果还有其他可行之策,也值得探讨研究。
文/曹灿辉
来源:红网
作者:曹灿辉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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