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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无需孤女还”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进步

来源:红网 作者:康如诗 编辑:化定兴 2020-12-19 23: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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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据《南方周末》报道,9岁孤女陈蔓近期收到了法院的第二次限制消费令。陈蔓生父此前杀妻卖房,因犯罪入狱未能将房子过户给买主,55万元房款债务落到了陈蔓身上,事件引发了多方关注。12月16日,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陈蔓的限制消费令。

事件评论中,大多数人认为,9岁女童因父亲被限制高消费不合情理,生父欠下的债不该由女儿来还,这与传统的“父债子还”大相径庭,“不合情理”的背后,蕴含的是人们态度的转变,是社会道德观念的变迁,更是法律严密性的体现。

“父债子还”观念存在已久,即父辈犯下的过错、欠下的债务,其子女有承担的义务。传统道德中的“父债子偿”,基于血缘关系,在宗法制度下,家庭成员的关系紧密,从道德上捆绑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传统道德延续至今,因此在相关事件中,人们会倾向于认为子女需要为父母还债。

但在此次事件当中,大多数声音指向了“父债不需要子还”,认为于情于理,陈蔓都不应该被限制消费。情理上,陈蔓年幼,养女身份固然使人们同情,但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人们也趋向于认为,一位独立的、出于自由意志的成年人,应该承担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其子女不该被道德绑架,这样的个人主义思想也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法理上,“父债子还”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在债务人无力或拒绝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的孩子讨要款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9岁的陈蔓尚不具备偿还能力,法院的判决实属不妥。

从近几年“父债子还”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律也倾向于保护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子女”,但前提是子女并非父母遗产的继承者,且借贷双方不存在“父债子还”的协商。譬如前阶段明星周某父母,因失信被限制消费,舆论普遍认为,周某是父母欠债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还债责任。在今年十二月底,倪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因双方事先有过“父债子还”的协定,于是法院判决倪某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但在陈蔓事件中,其既不是房屋出售的受益者,也未有过偿还债务的约定,法院撤回她的消费限制令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主义体现了个体的独立性,证明“子女”非“父母”的附属品,规定了个人行为的上限;而法律在“父债子还”问题上的严谨判决,更是进一步保护了个体的利益,也警示着个人需要为自身行为负起法律责任,划定了个人行为的下限。“父债无需孤女还”兼备情理与法理,是社会观念进步的有力证明。

文/康如诗(重庆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康如诗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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