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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协会的“敛财工具”

来源:红网 作者:张丁 编辑:陈乘 2021-11-25 21: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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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24日,河南郑州。岐俏俏肉夹馍店高老板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他于2019年对“岐俏俏老潼关肉夹馍”进行注册商标,在10月份收到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侵权法院传票。(11月24日 大象新闻)

前有胡辣汤带“逍遥镇”被告侵权,后有肉夹馍因“潼关”接到法院传票,其中都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协会”跳进大众视野,用法律当“武器”对准市井中的商贩,用商标当幌子行勒索之实,这无疑是一种“割韭菜”的行为,而商标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志,也不该沦为协会的“敛财工具”。

我们先将目光聚焦在个体商户的经营困境上:动不动就被扣上“商标侵权”的帽子,接受来自所谓协会的商标威胁。在这场协会与商家的对峙中,后者往往会成为倾注成本更多的那一方。商家本身作为小本买卖,如果不想徒生事端大多会以妥协的方式了结此事,而协会方只要申请撤诉便可以获得一笔不菲“会员费”。协会拿商标当作“维权”的工具,寻找“靶子”进行广泛狙击,据悉,自今年7月,该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已经诉讼了将近200余家小吃店、快餐公司。可见在协会的考量中,用“商标侵权”收取“会员费”的成功率并不低,而“商标”在这个过程中“功不可没”。

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潼关肉夹馍协会在2014年就注册申请了“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无权干预其他个体商户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此次诉讼与其说是正当维权,不如说是一种捆绑式的收费手段。

实际上,从“沙县小吃”“潼关肉夹馍”到“逍遥镇胡辣汤”,都是由当地人民从走街串巷维持生计,到走出地域创造品牌而打下的响亮名字,并不能被协会所代表,其本身蕴含的意义也远不止是一个地方品牌,更是一种饮食文化。相关协会申请成立的初心,应当是以正当手段维护品牌形象,有规划地推广饮食文化,利用正规手段维护竞争秩序。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协会为了促进生产经营者提高生产服务质量、形塑品牌、保证信誉的举措,同样也是传承正宗味道,尊重文化本味的手段。

协会不是敛财地,商标也不能被“工具化”,在未来的市场环境下,协会应当以地理集体商标为饮食文化的符号和象征,自觉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地区特色产生更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文/张丁(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丁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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