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麓民
近日,汕头一家咖啡店内发生了引人注目的一幕。一对年轻情侣在店内激情拥吻,其尺度之大,令人咋舌。在被店家请离后,当事女子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不满,并反手给了商家一个差评。这一事件引发了热议。
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两情相悦时的激情难耐,这本是人之常情。然而,任何行为的表达都有其应有的边界和限制,不可随心所欲、无所顾忌。恋爱中情感的表达和激情的抒发,理应在私密、隐蔽的场合进行。在公共场合男女之间做出不雅动作,无疑是对公序良俗的漠视和践踏。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违背公序良俗,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的过度亲密行为,如寻欢作乐、大声喧哗等,虽然不一定直接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却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而受到道德的谴责。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此类行为严重到足以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回顾这一事件,起初这对情侣的举止并无不妥之处。然而,随后事情的发展却逐渐偏离了正常的社交轨道。这对情侣旁若无人的激情热吻和过于亲昵的举动,超出了公共场所应有的行为界限,影响了其他顾客的消费体验,也将当事人自身置于被围观、被谴责的不利境地。
店家的反应是及时且必要的。在接到多起投诉后,店家果断将那对青年情侣请离咖啡店。店家的行为是正当且正义的,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店内正常的公共秩序。虽然因此受到当事女子的差评,但这个差评更像是一面镜子,凸显了那对情侣对公序良俗的漠视和无知,照出了当事人在公共道德素质方面的欠缺。素质是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这对情侣在咖啡店内肆无忌惮的亲昵行为,不能说体现出了应有的素质。
当事女子给予店家差评,显然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滥用了评价权利。她把店家善意地劝离理解成了恶意的刁难,这需要当事女子进行深刻反思。如果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在以后还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
作为思维健全的公民,每个人都需要懂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应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以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这一事件也警示我们,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公序良俗的有力维护者。对那些试图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说“不”。
来源:红网
作者:王麓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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