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也被法院认定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12月26日 澎湃新闻)
李某搭乘公司同事顾某的电动车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损失经认定达二十余万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交警部门认定,顾某与小葛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既然搭乘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担责,那李某又为何自担部分损失呢?原因就在于李某确实存在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会对车辆行驶产生影响,且与自身受伤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的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搭乘他人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自担部分损失,是因为其搭乘行为涉嫌违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李某“搭便车”的行为属于违规搭乘,虽然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一部分损失要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自担部分责任是李某为自己违规行为买的单。
搭乘电动车受伤自担部分损失,对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来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现如今,电动车因其轻便快捷低碳,成了不少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在日常生活中,因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亦屡见不鲜,许多都是因为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对电动车的驾驶、乘坐方面的规定不够重视,导致驾驶过程中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行中不安全的搭乘,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负责。在生活中,不论是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车,都应当对自身行为进行检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只有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心上,才能真正远离交通事故。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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