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8月18日,四川遂宁大英县一位苟姓市民在“问政四川”投诉称,由于“现名谐音歧义,影响工作生活”,她希望将苟姓改为敬姓,但是未能成功。有关部门的回应说:经核查,您的父亲、祖父姓氏均为苟,母亲、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姓氏均非敬,因此不属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之情形。您仅因认为现有姓名存在谐音歧义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自然人姓氏选取的相关法律规定。(8月23日 《羊城晚报》)
苟姓市民因“谐音歧义”申请改“敬”姓被拒,引发关于“姓氏选择”与“谐音歧视”的讨论。从法律层面看,以“无直系长辈‘敬’姓、谐音非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随父姓/母姓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原则;但从现实层面看,这场改姓争议的核心,早已超越“能否改姓”的法律问题。真正该被关注的,是“苟”姓因谐音遭遇的歧视困境,真正该“改”的,不是姓氏本身,而是社会对特殊姓氏的偏见。
苟姓市民执着于改姓,本质上是为了摆脱“苟”字谐音带来的现实困扰,从日常被调侃、起绰号,到工作生活中可能遭遇的隐性偏见,这种因姓氏产生的歧视,才是问题的根源。但改姓并非解决歧视的根本办法:若社会对“苟”姓的偏见不消除,即便改了“敬”姓,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产生新的歧视;反之,若能扭转对“苟”姓的刻板印象,即便不改姓,也能避免因谐音陷入困境。
事实上,苟姓是渊源深厚的古姓,更是承载着独特的姓氏文化。当人们了解“苟”姓的历史底蕴,知晓其作为姓氏时可遵古音读“gòu”以避开歧义,对它的偏见或许会少一分。比起纠结“能否改姓”,更重要的是通过科普姓氏文化、倡导尊重差异,让“因姓歧视”失去生存空间,这才是解决苟姓市民困境的根本路径。
从河南曾有苟姓村民集体改姓,到此次遂宁市民的个人诉求,背后折射的是特殊姓氏群体对“被尊重”的渴望。姓氏本是承载家族历史、文化传承的符号,无论是“苟”姓的古老渊源,还是“敬”姓的美好寓意,本质上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但现实中,因谐音、生僻等原因,部分姓氏成为调侃、歧视的对象,这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情感,更违背了“尊重个人、平等包容”的公序良俗。
此次改姓被拒,或许能让我们跳出“改姓与否”的单一讨论,转而思考如何构建更包容的姓氏文化:学校可增加姓氏历史科普,让孩子从小理解“每个姓氏都有故事”;社会层面可倡导“不拿姓氏开玩笑”的共识,避免隐性歧视;即便在法律执行中,也可在规则框架内,对“因姓受歧视”的合理诉求多一份考量。毕竟,解决“苟”姓市民的困扰,靠改一个姓氏远远不够,唯有消除偏见、传递尊重,才能让每个姓氏都能被坦然接纳,让每个个体都不必因“姓什么”而陷入尴尬与困境。
不过,法律之内,“正当理由”的界定也可更具温度。申请将“苟”改“敬”的女子对官方回复并不满意,并再次诉称,其申请改为敬姓,不仅是谐音歧义,而是祖上本就姓敬,因历史原因改姓。其太祖父已改为敬姓,其只是申请恢复祖姓。其认为申请改回祖姓敬,符合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改姓需符合“随父母姓”“选直系长辈血亲姓”“法定扶养人姓”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四类情形。警方以“当事人直系长辈无‘敬’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太爷爷的亲属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且律师明确“‘苟’姓谐音难认定为正当理由”,从法律程序和条文适用上看,并无明显不妥。
但争议的关键在于“正当理由”的界定是否可以更具弹性。一方面,过去,在河南荥阳、登封曾有苟姓村民凭族谱证明“祖上姓敬”后集体改姓,说明“恢复祖姓”在有充分证据时可被认可,此次当事人若能补充公证、亲缘鉴定等材料,或有转机;另一方面,“谐音歧义”虽不直接构成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但背后反映的“因姓受歧视”的现实困境,也应被纳入考量:法律规则的刚性之外,若能对“特殊姓氏群体的合理诉求”多一份理解,或许能让执法更有温度,而非简单以“不符合规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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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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