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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莫成企业侵权新套路

来源:红网 作者:叶金福 编辑:刘经纶 2025-08-25 16: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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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期结束,便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劳动者被“白用”后,想要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会成为难题。(8月25日 《工人日报》)

其实,试岗期就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是否符合用工岗位的一种考查,以便入职后能够顺利定岗、上岗。可见,用人单位推行“试岗期”,确有必要。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把试岗期当成了“白用期”,不是试岗期天数自定,就是试岗期“无薪资”,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无薪试岗”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防范“无薪试岗”成为企业侵权新套路,还需劳动监察部门“站出来”。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切实履行职责,避免把求职者的试岗期当作“白用期”,又要为求职者“撑腰”,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把求职者的试岗期当作“白用期”,就应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维护求职者试岗期的合法权益。

同时,求职者一旦遭遇“无薪试岗”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不妨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切忌“装哑巴”,而助长无良用人单位推行“无薪试岗”的嚣张气焰。

此外,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应多长一个心眼,不妨先问清楚试岗期时长、薪资标准等相关信息,再做决定是否入职,以避免遭遇“无薪试岗”的侵权。并且,求职者也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工作内容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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