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玥佳(广东海洋大学)
近日,据媒体报道,安徽新锐集团旗下多所滁州学校教师反映,入职时被要求“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并且,该集团在滁州市公务员或事业编考试当天,会对符合考试条件的老师挨个打电话,或拉工作群开视频会议,没有及时回消息的老师会认定为考公考编,将进行处罚并通报。事件一出引发热议,相关话题登上热搜。4月14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称情况属实,该集团已纠正相关行为。
企业出于稳定教师队伍、保证教学质量的思量,要求新入职教师签署“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看似是维护企业管理的做法,实际上是将手伸到了不该伸的地方——教师们的择业自由权。
教师们作为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权,企业也没有任何依据能禁止旗下学校教师参加考公考编。《劳动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该集团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承诺书并非是旗下教师们的终身契约,不能剥夺教师们寻找更好发展机会的权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其中并未限制教师参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学校可以禁止教师参加考公考编。由此可见,该集团让教师们“心甘情愿”签订的承诺书从法律角度看来是站不住脚的,想用如此粗暴的手段将教师们锁在学校乖乖就范,只会让教师们对现有环境和待遇更加不满,最终效果适得其反。
从更深层次看,企业想要防止人才流失,而教师千方百计想去考公考编谋取新出路,这样的冲突往往来源于企业待遇与教师需求双方的不对等。如果集团从提高教师薪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环境入手,而不是用如此手段来约束入职的教师,又何愁留不住人。企业的手伸得越长,教师更无法安心工作,人才也会更加排斥加入限制择业自由的企业。长此以往,这样的企业既无法留住人才,又无法吸收新鲜血液,无疑是“自掘坟墓”。
企业认为教师中途考公考编走人是一种“道德绑架”,那将手伸向教师择业自由权的承诺书又何尝不是一份“霸王条款”?与其以强制手段束缚人才,不如从优化薪酬福利、完善职业发展通道等方面着手,构建真正尊重人才、留住人才的长效机制。唯有以包容开放的姿态,尊重劳动者对职业发展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方能摆脱“留人难”的困局,实现与人才的双向奔赴。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玥佳
编辑:汪敏星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