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地方法院多名中高层法官陷入腐败窝案,这个腐败窝案还是由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执行风波揭开,转折点是事主今年4月向来到辽宁的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在此之前,事主向当地纪委和检察院举报法院多名法官,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或答复。
这样的纠错成本未免太高。很显然,此案不但暴露出当地法院执行管理和审判监督环节的瘫痪、异化,而且还反映出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执行的监督的形同虚设。可以认为,如果不是因为中央巡视组的干预,此案或将成为当地法治的巨大“沉没成本”,而今涉腐被查的法官或许还在履行裁判职责,事主等举报市民甚至可能遭到报复打击。
现行法院管理体制中,以属地管理为主。尽管如此,从最高法到各省级高院、地市级中院,仍对基层法院的干部和业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清原县法院在审判业务、审判监督和执行管理方面长期积弊,不仅说明由上级法院确定的业务管理流程以及以避免法官道德风险的院内监督流程,存在较大漏洞,而且相关问题也没有被上级法院通过执法检查发现。辽宁省高院、抚顺市中院有责任就此开展专项整顿,要切实改进现有的审判、执行等也业务流程,增强上级法院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并畅通法院业务对象向上级法院举报问题的信息渠道。
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对法院改革的前瞻报道提到,导致法院工作效率和公信力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是“司法行政化”,“法院的审判权容易受到不当干预……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均受到削弱,打招呼、定调子、地方保护等不正当干预、不正常现象屡禁不止”。
但从此案来看,在不能体现地方干预的情况下,法院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环节可以轻而易举的滥用裁量权,这样的滥用在现有的地方监督体制下也很难得到有效制约和纠正。因此,司法改革、法院改革在破除“司法地方化”、推进“人财物统管”的同时,必须高度注意要建立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公众对法院审判权的严密监督体系。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推进单位应就各级法院如何纳入人大和公众监督的强制信息披露等问题,纳入改革方案。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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