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拆封的网购商品,到底能不能无理由退货?根据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这一新规在消费者、专家、电商从业者间引发争议。(3月5日《京华时报》)
《办法》虽然深俘人心,但遭遇质疑却并不意外。虽然新消法对“已拆封可退货”的四种特殊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但却未能穷尽可能,比如最常见的母婴类、食品等涉及消费者健康的产品,一旦拆封再上市,则必带来二手产品充当新货的危险。这该如何避免?比如,有了这一新规,消费者如果任性地乱用、滥用这一权力又该怎么办等等。这些悬疑并没有在该法中被打通。
一个看似单纯的法律问题,如果只具备理论上的程序,要实现它,自然不是易事。所以,笔者对网友会讽刺这一部尚未落地的处罚法“是一具稻草人”很是理解。不能理解的是,工商部门明明知道,具体的实施细则、认定的标准和可以操作的规范还处于空中楼阁,为何要仓促施行?为什么要在施行之后再“准备起草一个关于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引,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
制定法律是为了执行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是靠玩文字,耍甜蜜嘴。新消法实施已经一年,可看看有多少因“拆封”而成功退货的?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没有”当做消费者“不想”,那是太幼稚!要成功维权首先得降低维权成本、减少维权阻碍,得让消费者敢维权愿维权能维权。没有谁有多余的闲工夫去不计成本地为“追回一只鸡而杀一头牛”!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没有有效的处罚。当消费者在维权面前望而却步,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初衷已经荡然无存。
市场行为总归是法治行为,而法治的本义在于公正公平。当我们在考虑消费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电商一头的正当权益。要让他们有支持和配合该法的积极性,首先就得保证他们的正当利益不莫名遭殃。允许卖方有“后悔权”,就应该赋予卖方一定的“救济权”以应对后悔权的非正义性,这样才不会把“无理由退货”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把“拆封也算完好”当做想当然而去拉偏架,不惜违背交易双方最基本的“权利对等”原则。
买卖任何一方的基本权益不能同时得到保障,那么所谓的公平公正就是虚妄的,这样的法律就是瑕疵的法律。一部有明显瑕疵的法律,公众不会主动服膺。强制只会损及法律威严,是对已然脆弱的市场信用机制的再次挥拳。因而,能发挥多大效力,能走多远可想而知。所以,要想该法不沦为稻草人,我觉得不妨先暂缓上马,等后续的解释和细则出台了再施行也不迟。仓促施行不仅难以承担社会的过高期待,也难以打击欺诈的重任。是自找难堪,自设死局。
文/晴川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