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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微发微不可“发威”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艾伦 2014-04-21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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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人大办公厅前晚在发布“昆明五华区检察院起诉网络名人‘边民’”的微博消息时,霍泰安等网友质疑“法院尚未判决,何以言之凿凿说董如彬先后编造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此,@昆明市人大办公厅转发回应“对于你的出言不逊,我们表示坚决反对,这不是有素质的表现,也不是有道理的表现……”并建议对方咨询律师,不示弱地称“我亦有截图,你现在道歉还来得及”。(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正在审理中、尚未宣判的刑事案件,从理论上讲,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都未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犯如所控”,还是未知之数。这也是法律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罪犯”名称的原因。这些,本是法律常识,不去“咨询律师”,一般网民也能知晓这个道理。此时,外界跨过或替代法院,对涉嫌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的直接、公开判定,都是不适宜的,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侵犯了嫌疑人合法权利,有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定,逾越了法律底线。
  
  尽管,“边民”董如彬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的消息早已被舆论广泛曝光,有关“董如彬先后编造关于湄公河‘10-5’事件的帖文,歪曲事实、损害政府和执法机关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官微内容,也非@昆明市人大办公厅的原创,而是来自此前媒体的公开报道。但相对于舆论的直白抑或炒作,和一些媒体“抢头条”式的“直言不讳”,官微在社会敏感事件中,应该多些法律理性,不做舆论的盲目跟风者,而应言语有忌、谨慎发声、依法发微,尤其是当面对法院未决案件时。
  
  作为人大官微,还应比一般的政府机构官微更懂法、更具有法律理性、更知道依法行事。因为,人大不但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还是有关行政、司法官员选举任免和执法司法行为监督机关,更是民意代言机关,是通过“吃法律饭”,来为民履职代言。而人大官微是人大机关的代表和对外“窗口”,透过这扇“窗”,搭起了人大事务的公开平台,架起了汲取、反馈民意的沟通桥梁,应树立名副其实的民意代言机关形象,群众也希望从中感知立法机关带头守法、依法办事的应有形象。
  
  但上述官微显然举止失当,有违基本法理不说,更主要的,是对网民的较真质疑缺少官微应有的包容、歉抑姿态。搭建互动、交流平台,打通官方与民间两个“舆论场”,是政务微博应有的认知和最终目的。网民指出官微中的法律常识错误,认为“不是一个机构官微应该做的”,正是群众踊跃交流,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体现,官微理应欢迎群众监督,抓住与网民互动的大好机会,虚心认错、诚心纠错、真心致谢,这样才能有效搭建“官意”与“民意”互动沟通的金桥。如果拒不认错,还居高临下,以说教、训诫甚至威胁性的言语,回应、反击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强化起来的民间舆论,既不明智,也与设立官微的初衷南辕北辙,更与民意机关的本旨特性不相符,不但于事无补,还适得其反,损坏乃至“抹黑”了自身形象。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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