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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勤劳不要“过劳死”

来源:红网 作者:卞广春 编辑:易木 2014-05-03 0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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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连续发生的“东莞工程师猝死在出租屋中”、“一的士司机连续工作24小时后死亡”等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过劳死”这一沉重的话题也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劳动者越来越处于弱势的就业大背景下,如何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让过劳悲剧不再上演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和全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5月1日《福建日报》)
  
  劳动者的劳动,能够创造财富,获得报酬,进而改变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但“过劳死”现象进入人们的视野,无疑给劳动者、给劳动,带来了些许阴郁的色彩,容易让从劳动中获得快乐的劳动者们沉浸在自责或反思之中。劳动者要生活,要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需要不断的劳动,但劳动不能过分劳累,要防止过劳和“过劳死”。
  
  东莞33岁的冲模工程师刘先军死在出租屋的地板上,他一个月加班189.5小时,远远高于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在东莞的湖北籍的士司机王先武,因为黑班白班要一周一倒,连续工作24小时后永远地倒下……相对于财富和报酬,人的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劳动者“过劳”现象,有的是劳动者生存境况不佳,获得报酬的心理愿望强烈;有的是职业无奈,工作不结束,任务完不成,就无法离开岗位。
  
  长期研究过劳问题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处于过劳状态的劳动者已高达三成左右,过劳状态根据程度不同分为黄灯警告期、红灯预报期和红灯危险期。处在红灯危险期的劳动者,一旦遭遇长时间加班或压力过大,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生命。而教师、科技人员、公务员、新闻从业人员又是“过劳死”的高发人群,个别人群处于过劳状态红灯区的劳动者甚至高达60%。这太让劳动者感到可怕了。
  
  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法律干预,2001年底出台规定,只要死者在死前2至6个月每月加班超过80个小时,就可判定为“过劳死”;欧美一些国家也曾制定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因“过劳死”身故,可以据此对雇主追责。其中,员工承受的工作强度、入职前的身体状态、加班劳累的身体状态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过劳死”的标准。
  
  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过劳死”的概念,近似的只有“工伤”;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也不足以震慑用人单位停止其违法用工行为。
  
  为了更好地生活,需要创造更多的财富,需要更多地付出劳动,但劳动者不能过劳,更不能“过劳死”。一来,这需要立法跟进,确定过劳和过劳死的概念与责任,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加大用人单位因此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管;二来,劳动者及其家庭要转变观念,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对生命健康的敬重意识,摆正劳动与财富的关系,不要在自己的肌体里埋下影响健康的毒瘤。
  
  文/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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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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