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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案跨区域管辖有利生成反污机制

来源:红网 作者:张全林 编辑:夏熊飞 2014-07-05 0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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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法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据介绍,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7月4日《京华时报》)
  
  环保面临的紧迫问题是监管,需要建立反制污染行为的社会机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1条强调:“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这一举措,为加快反制污染行为的社会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司法操作平台。
  
  目前,有些法院虽然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是确实面临案源不足的问题。这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无关系。有一些案件,法院想受理,但是也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和干扰,不敢受理或者不愿受理。所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是现实的需要。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的事由流动性强,往往跨行政区域,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可能面临一些困难。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点,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方式,有利于强化治理实效。
  
  新环保法体现了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处罚、连带责任等措施,进一步健全了问责机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为构建反制污染社会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要达到“不失职、不渎职”,仍需要政府机构改革配套跟进。如果缺少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相配套,环境监管治理部门仍然归属块块领导,单靠司法跨区域管辖孤掌难鸣,在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下,环境治理政策能否真正落地,恐怕还是个大问号。
  
  最高法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无疑是建立反制污染行为社会机制的重要支柱。但要让反污机制火起来,仍然需要借力发挥体制优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把决定的精神细化,让“终身追究”、“离任审计”不折不扣落地,才没人敢在污染问题上睁只眼闭只眼。发挥体制优势,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强化司法干预,使“生态保护红线”亮起来,才是治理污染的根本之道。
  
  文/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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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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