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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局长打证人岂止是局长的错

来源:红网 作者:张立 编辑:夏熊飞 2014-07-26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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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7月25日)西部网网友“绪刚观天”向记者反映,7月24日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华县移民局局长薛某涉嫌贪污一案,庭审后正在被采取监视居住的薛某在庭外遇见了证人李某,而后对李某进行殴打。记者今天(7月25日)从华县法院了解到,目前被告人薛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7月25日西部网)
  
  局长涉嫌贪污公款被检察院公诉,最起码应该在审理期间,对法律及诉审机关保持谦逊和敬畏,对自己是否涉贪进行有理阐述甚或辩解都没有错误。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应该保持一种敬畏,毕竟,倘若局长确实贪污,证人作证,也可以提醒其悬崖勒马,知错就改,对于其本人来说,实际是有恩于该局长的。而涉贪局长非但不感激,反倒以怨报德,殴打证人。难道局长内心确实有鬼,不“打”自招?抑或是局长确实没有贪污,但心胸狭窄,把法律抛在了脑后而殴打证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讲,涉贪局长殴打证人,都违背了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打击报复证人的法律义务,此乃涉贪局长之错,既不可能获得公众的谅解,也难逃法律之责。倘若局长打人之举确实给证人造成人身伤害,应该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除了局长打证人之错外,检察机关似乎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错误。对于贪污公款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只有五种情况,其中一项规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而涉贪局长是否具备此种情况而没有被逮捕,反而采用监视居住,应该好好对照审视一番;这与提“钱”出狱相比,是否也存在检察机关对涉贪局长变通司法的问题,也应该好好查一查。
  
  在此案件中,无论对于涉贪局长,还是检察院,证人出庭对于两者而言都是有益参与者。而负有公诉职责的检察院更负有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证人出庭程序、保护程序、保护主体、证人权利都应该严格遵守,而证人在庭外被被告人肆意殴打,殴打证人后,嚣张的局长竟如入无人之境一样扬长而去,而检察机关未加制止,显然也存在着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不力的失职失察错误。
  
  严打贪官污吏是刑事法律的目标之一,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捍卫法律尊严也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涉贪局长殴打证人,不仅是对证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侵害,更是对以检察院为代表的法律机关和法律的亵渎和鄙视,检察院难道不觉得羞愧和自责吗?
  
  反腐倡廉和捍卫法律尊严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倘若证人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还会有多少证人会再次出庭作证呢?恐怕反贪治腐也会大打折扣。涉贪局长殴打证人的错,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从中暴露出来的检察院的错,也应该归责不避己,给检察院记一笔疏失渎职之账。
  
  文/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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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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