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判少退多”的贪官并非绝无仅有。例如佛山市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被法院认定贪污受贿82.9万元,但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广东国投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被控受贿247万,主动退赃达317万;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王会奋被法院认定受贿207万元,结果退了500多万元。
贪官积极退赃,主要是希望减轻罪责。如张庆云的辩护人认为张庆云被纪委带走后,交代了诸多纪委没有掌握的问题,有自首情节。法官当庭就表示,根据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类似被掌握犯罪线索后交代的情形不能认定是自首,但可从轻处理。
但笔者以为,对贪官多退的赃款不能一返了之。“水有源树有根”,贪官“多退”的巨额财产不可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从情理上来看,贪官即使再糊涂,也不至于糊涂到把自己的巨额合法所得误当犯罪所得的地步。法律常识也告诉我们,受贿金额越大,罪行越重。如果没有收受那么多贿款,贪官不会笨到拿自己的私房钱故意扩大罪责的地步吧。
张庆云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结果“退赃90万元,返还30万”,笔者以为,绝不能让贪官得了便宜又卖乖。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贪少退多”实际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举报信,检方既不能冤枉张庆云,加重他的罪行,也不能放任送上门来的贪腐线索不管,应该顺藤摸瓜介入调查、一路深挖下去,给公众一个交待。
也就是说,在检察院无法查证行贿事实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就足以认定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此罪名公诉。如果这多出来的几十万元是违法违纪所得,即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此一来,贪官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惩罚,所退赃款也得到了适当处理。
多退的究竟是不是“赃款”,公众有兴趣知道,也有权利知道。对张庆云多退的赃款,深圳检察院完全可以用上述方式进行处理,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这样,也有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文/朱海滔
来源:红网
作者:朱海滔
编辑:夏熊飞 实习生 肖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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