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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通奸”通报应有一个通用“标尺”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刘艳秋 2014-12-24 0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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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纪委网站首次通报女性官员通奸被查处案件,社会对此高度关注,并引来“会影响家庭、家人”的质疑。昨日,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介绍,广州近年也查处过男性、女性官员与人通奸情况,考虑避免影响家庭及子女,仅作一定范围通报。(12月23日《广州日报》)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官员只要存在通奸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性别之别。因此,既然男官员通奸行为可以公开,女官员也就不能例外。尤其是中纪委公开女官员通奸行为有案例在先,广州对女官员“通奸”行为遮遮掩掩小范围公开,自然就给公众留下了质疑的口舌。
  
  但必须注意到,广州纪委对女官“通奸”不公开有个前提,就是“违规不违法”。这显然是与山西高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晓波和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这两名女官员的问题有性质区别。其一,她们的通奸,在本质上是以色谋权谋利,换言之,她们是某些腐败男官的同谋共犯。这不仅是违反党纪,更是违反国法的犯罪。二者,她们位高权重,因而违法犯罪的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严重,采用“与他人通奸”字样表述,既是对本人惩罚,更是对后人警示。
  
  而反观广州的女性官员的“通奸”,既然允许上班,这本身就说明,她们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出了问题,既不很严重,影响也不大,更未涉及犯罪。不公开,这既体现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和宽严相济的原则,客观上也有利于对其家庭的维护。关键是,党纪处罚本身就是对她们明示的该承担的责任,他们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因为有了先例就生硬照搬,这种“身份论”就远远超出了党纪的范畴。如果这样的行为被默许,本着执纪公平,那么,今后凡是类似的通奸事件,是不是都应该对社会进行详细公开?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不过,网民的争议引出的问题倒是不能回避,这就是,不管男女官员,他们的通奸行为到底要不要通报,以及怎么通报。而现在最缺的,就是没有通用的可操作的标尺。这就给如何执行带来了难度,也给执纪留下了腐败空间,更违背了法治理念。这个标尺,我以为,应以违纪和违法为界限。也即,如果仅仅违纪,则适用党纪惩罚,对于“通奸”行为宜不公开,或“有限公开”,毕竟,他们已经为自己的丑行付出了代价,不能因为犯错就剥夺他们与普通都该有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至于后者,我认同某些专家的建议,就是在这类案情通报和处理通告的表述上,应尽量明确“该腐败官员通过情人收受贿赂”这样的表述。这不仅可以规避侵犯隐私之口舌,也避免了对存在将与腐败有直接关系的“通奸”大事化小的可能。而这,恰恰也是对党纪一脉相承的呼应,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
  
  文/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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