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3月31日《新文化报》)
一如从来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任何一项制度建设都映射着最真实的现实土壤。对领导违法干预司法进行追责,同样也是对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司法干预所致的不公进行制度上的纠偏。于此而言,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出台的新规,以追责领导违法司法干预,折射出顶层设计中对司法干预的治理决心,自然是值得欢迎的。
而回到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请托说情,还是在私下会见案件相关人员,抑或是“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实都无非是任性权力在法律或制度外围有恃无恐。换言之,这些行为本身就应该为制度和法律所不容,何以能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拦路虎呢?当然,这种干预很容易被以“监督”之名而名正言顺,但是,从干预与监督本身来看,恐怕是很难找到法治路径内的交集,监督的目的乃是在于轨道内朝着预期目标而去,而干预则是偏离轨道的走偏。一个确切的常识是,在任何时候,干预是干预不出司法公信力的。
另一个值得玩味的小细节是,根据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或是追究刑责。那么这里面所暗含的逻辑是,只有是违法干预司法,才会被追责,那么,是否有允许非违法的司法干预活动的存在呢?
此外根据这个新规,为了防止领导干预司法,建立全程记录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固然能够设防,但是,在孱弱的公信力基础下,如何能够相信这些记录真实可信呢?连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都能干预,谁又能相信这些记录不会被权力所干预“修改”呢?
独立审判,是现在司法文明不断被强调的常识,在现实的法治建设中,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民主文明的表征,于此而言,对司法干预,无论其行为是否涉嫌到违法的层面,都是与现代司法文明所格格不入的,都不能成为可准许的行为。再者说,只要是干预,就是对独立审判的破坏,那么就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即便是在事后,在此新规之下,能实现司法路径内的追责,那也只能算是一种事后的正义救济,是建立在已经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戕害的事实上。
于此而言,建立追责司法干预之规,其要义不仅仅在于对司法干预行为的事后纠偏,更在于能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立厚实的防火墙,通过制度化的设计,让“不能干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规则。当然,一个更大的期许是,如果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足够的公开透明,能够将一切置于阳光之下,司法干预其实便没有了现实的土壤,无论合法或违法的司法干预都将成为回不去的曾经。
文/高亚洲
来源:红网
作者:高亚洲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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