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村社会不能沦为“法外之地”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2015-08-22 00:08:14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媒体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权力集中、监管乏力,一些农村干部通过变卖土地、旧城改造等方式“富起来”,“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无独有偶,在同一家媒体上,几天前的一篇报道显示,农村已成为假冒伪劣食品主要销售地。究其原因,也在于暴利惊人,但同时政府监管失灵。(8月19日、21日《法制日报》)
  
  两种现象,前者涉及权力的腐败与滥用,后者涉及执法监督的缺席不作为。但它们折射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法在农村社会的缺席。在某种程度上说,农村社会已沦为“法外之地”。结合前不久媒体报道,未获得出生证的低速电动车在三四线城镇及农村大量销售,以及其他近年来关于农村社会种种乱象的报道,“法外之地”这一形容虽略有夸饰,但亦并非无据。
  
  法在农村社会的缺位有三种表现形式:针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缺席,这导致农村公权力腐败、滥用严重,小官巨腐频现;针对商业主体及市场秩序的监管机制失灵,这导致农村社会商业经济野蛮化生长,农民安全与健康得不到保障;针对农村社会及民间的法治化管理失范,这导致农村社会中违法乱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农村黑社会势力在某些地区蔓延。
  
  三者的结合不断戕害着农村社会的公序良俗,蚕食着农村社会的秩序,掏空了农村社会的活力,破坏了农村中原有的组织资源,致使某些农村社会濒临秩序失范的边缘。在此情况下,原有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被野蛮、冷漠、暴力、利益所取代。近年来,被许多人念念不忘的“故乡的沦丧”,其实质正在于此。
  
  是以,农村社会不能沦为“法外之地”,绝不能任由权力约束、执法监管、法治管理在农村中长期缺席。农村需要救赎,乡土需要守护,必须以引入“法治”秩序为关键路径,别无他法。
  
  实际上,农村沦为“法外之地”并非严谨的说法。可以说,中国农村从来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秩序。统治中国农村的,一直以来都是宗族结构衍生出来的亲情、伦理秩序。只不过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与社会大转型的挤压下,农村宗族结构瓦解,亲情、伦理秩序逐渐崩溃,而新的秩序形式并没有及时接管农村社会,农村因此而沦入秩序失范的境地。所以,于中国农村而言,法治秩序与其说是“回归”,不如说是“重塑”与“建构。”
  
  再者,法治秩序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也是我们国家所倡导的“依法治国”的政策目标。所以,在农村“重塑”法治秩序,“建构”法治体系,乃是社会大趋势,符合时代的要求与国家整体需求。而那些希望在农村社会中重建宗族、伦理秩序的论调,不仅缺乏现实意义,而且违背了时代的大趋势。
  
  正因为法在农村的缺位表现为三种形式,所以在农村重塑法治秩序也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于公权力而言,建立起对农村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将农村公权力关进制度与法律的“笼子”里;于商业主体与市场生态而言,强化执法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竞争有序、公平法治的农村商业生态与市场秩序;而于民间而言,引导农民依法办事、知法守法,同时打击、遏制黑恶势力的蔓延,构筑守法、安全的社会环境。唯有如此,方能拯救农村,重塑农村秩序,实现中国农村的“涅槃重生”。
  
  文/岳乾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5/08/22/3772558.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