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关注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结束。期间,共收到邮件221封、意见454条,其中总体意见265条,针对条文的意见189条。(8月28日《南方日报》)
此次《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之所以令人关注,主要是修订草案拟明确高速公路可以实行长期收费的条款,刺痛了公众长期被公路“三乱”害苦了的敏感神经。征求意见稿甫一出街,就引发“汹涌”民意反弹,媒体纷纷发文质疑合法性和必要性。为了回应公众关切,有关部门此番公布征求意见情况时,特别强调“相当一部分公众”认同“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同时“也有一部分公众”对高速公路拟实行长期养护收费制度持不同意见。
有关部门用模糊不清的词语来表达征求意见的情况,可谓煞费苦心。在现代语境下,“相当一部分公众”几乎等于“大部分公众”,“也有一部分公众”几乎等于“少部分公众”。如此结果一公布,又引起一些媒体热评,论者主要吐槽发布者故意模糊了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具体人数和比例,疑似误导公众。
笔者理解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反观媒体吐槽反而有未吐在“槽点”上的感觉,而是被发布者“绕晕”了。从公布出来的征求意见情况看,221封反馈意见的邮件,不外乎只有221人参与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条文的具体意见也只有189条。而实际上公众关注度最高的无非就是“对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等少数条款的修改意见,其他意见建议可能无关宏旨。
问题在于,就某项制度、法规的修订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时,不能以对某些条款的支持或反对人数来衡量,而应该以该意见、建议的“含金量”来评价。只要该意见建议有充分的理据且代表民意,哪怕只有一人提出,也不应忽视,理当采纳;而于法于理于情于民无裨益的意见,再多人叫好也不应重视之。而如果进行民意调查则不同,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假如就“是否同意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为题向公众进行民意调查(不是征求意见哦)会是什么结果?依我看,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结果可能都很“难看”,支持者可能是绝对少数,反对者必然是绝大多数。问题是,有关部门敢于进行这种民意调查吗?答案是“你懂的”。这就是征求意见和民意调查的“致命”区别。
因此,此番对《条例》征求意见,其中的某些条款有多少人支持或反对,与真实民意可谓“风牛马不相及”。如果硬要把此次征求意见情况当作民意调查来发布,那么只有221人参与的民意调查本身就是失败的调查,而且是“完败”,因为参与人数实在太少,少得“像一阵微风吹过”。据此得出“相当一部分公众”支持“用路者付费”、以及“也有一部分公众”不支持“高速公路长期收费”之类的结论是一厢情愿,显然站不住脚。
有关部门还是让“建议的归建议”、“民意的归民意”为好,别把“征求意见”混同于“民意调查”。
文/徐林生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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