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高校规定,“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缴清学制期学费,享受全款的九五折优惠。”原本每年每个学生9000元的学费,预交可以少缴900元,优惠力度不能说不大,从中也可看出校方的收取学费这件事情上态度之恳切。然而,学费收取岂能如商店的“打折促销”呢?此举虽然让得了实惠学生心里美滋滋的,但媒体的披露,学校恐怕难咎其责。
按照教育部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校预收学费、学费打折违规。毋庸置疑,此举应该予以纠正,并立即叫停。
该校为何要在学费收取上违规操作、铤而走险呢?结合我国高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学费收缴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该校预收学费、学费打折的做法情有可原,但实属矫枉过正。
说它“情有可原”,笔者并非有意为学校开脱。主要是因为我国高校学费收取的确存在现实困境。
困境一:要在开学初缴清学费,部分学生确实“交不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此项决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公费研究生成了“过去时”,所有在读研究生都需要缴纳学费才能就学。另外,还规定了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年硕士生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不超过10000元。为此国家将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和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但要让部分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开学时缴清学费,依然很困难。
困境二:近些年来,大学生欠交学费呈蔓延和恶化之势,“老赖”现象突出。虽然存在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的情况,但有钱“就是不缴”的学生也不在少数;有的学生,虽然手头有钱,但挪为他用,或存在银行攒利息,或为“骗取助学金”。如此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资金周转,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应该扼止。黑龙江该校也应该是遭遇了如此困境,才会出此下策。
说“预受学费、学费打折”矫枉过正,主要原因在于学校有意治理“学费拖欠”,初衷是好的,但其办法违反了教育部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的规定,并涉嫌“挤占挪用学费收入”。学校不应该预收下一学年的学费,更不该以“打折优惠”的方式对收取学费这个“严肃”的事情做灵活处理。法就是法,白纸黑字、表述规范严谨,不符合规定的灵活处理,势必受到应有的处罚。
细细想来,在不预收学费、涉嫌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前提下,学校依然有很多“牌”可打:如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该生拖欠学费的情况,避免学费被学生私自挪用;把每学年的学费缴纳纳入学生诚信考核,每学年末内部公示没有缴纳学费的学生;把学费缴纳与奖学金、助学金、津贴资助评选与申请挂钩等等,可以多措施并举,让学费拖欠无“藏身之地”。
学校提供教育,收取学费;学生接受教育服务,必须缴纳学费,二者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收缴学费这件小事上,学生应该信守诚信,学校也应更加理性。情有可原,是属心理、情感的范畴;矫枉过正,是属行为、理性的层面。情有可原,换来的是“可以理解”;矫枉过正,处罚恐怕难以幸免。
文/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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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苗瑞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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