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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倾向”被判赔偿并不冤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6-11-04 0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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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该园5岁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儿童倾向”,被小健母亲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小健母亲选择上诉。昨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改判艾毅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并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中公开发表不少于10日的致歉声明,赔偿小健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月3日《新京报》)

  也许有人会吐槽,同是法院,为何一二审判决会截然不同。其实这并不奇怪,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知不同,自然会形成不同的内心判断和判决结果,而这与个人认知、法律素养有关,无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也正是一二审裁判结果的差异,才有当事人上诉的意义,才有“二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笔者以为,此案二审裁判是正确的、公正的,幼儿园被改判败诉并不冤枉。一二审裁判结果之所以截然相反,是对“特殊儿童倾向”等指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存在不同认定,这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那么,厘清“特殊儿童倾向”的内涵和性质,就有助于我们理性解读这起颇有争议的案件。

  被告幼儿园辨称,其给家长们发公开信是出于澄清反驳,“特殊儿童倾向”的称谓是个中性词,因而不构成名誉侵权。如此说辞笔者不敢苟同。

  小健母亲发帖指责幼儿园暴力殴打小健,幼儿园对此当然有权辩护和澄清,其以公开信的形式作出解释、辩护和反驳都是可以的,但这要建立在理性、文明,尊重对方人格和权益的基础上。首先,“特殊儿童倾向”这种称谓,给人的第一反应是叛逆儿童、智力障碍等,是否中性词明眼人一看便知,无需赘述,二审法院以“一般人认知”来认定“特殊儿童倾向”等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更重要的,幼儿园不就事论事,对原告的质疑进行正面回应,却在毫无专业判断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信中用大量的篇幅说孩子有“特殊儿童倾向”,需要被“特殊看护”“诊疗”“异常”等,其实是一种“诉诸道德”“诉诸人格”的诡辩术,即通过指出对方道德、人格方面的缺陷,贬损对方的道德和人格水平,降低其社会评价,引起公众的反感、质疑,从而寻求公众、舆论场对己方言行的确信和支持。这种论辩术,通过攻击、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不符合理性辩论的一般规范,无论是作为学术争议,还是一般公共辩论,都是不可取的。

  而且,幼儿园给100多位家长发出公开信,代表校方评价且受众范围较大,势必误导广大同学和家长,让他们对小健的信任、好感降低,影响小健和同学们的正常交往,给小健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不愿再去幼儿园。因此,幼儿园不但具有侵权事实,也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而这是幼儿园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理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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