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梅山村的梅山水库,是福建省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作为惠安县的储备饮用水源地,水库严禁从事旅游、游泳等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然而,这样一个水库,如今竟然成了游泳爱好者的“天堂”。近日,更是有网友发帖称,惠安县一名科级干部林某枫,常年组织一群人在惠安梅山水库裸泳、洗澡,甚至还有人在水库小便。(3月28日《海峡都市报》)
其实,对于在梅山水库游泳的现象,媒体早在2012年7月就有过相关报道,近5年后,再次聚焦的老生常谈,着实没有太多的新意。所以,网友发帖举报的科级干部林某枫,或许是报道的最大看点。
惠安县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已经证实,网帖中反映的这名工作人员确实是县纪委人员,属于第三纪检监察室。目前,惠安县纪委和上级纪检部门已经介入此事,并正在调查中。想必林某枫将会为自己的任性付出相应的代价,以后也估计不敢再去梅山水库游泳了,但其他人会不会依然我行我素呢?所以,我们更该追问的是,既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媒体也曾关注曝光过,歪风却缘何还是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有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在这起案例中,法规显然没有得到有力落实,否则不会有如此多的人趋之若鹜,使得梅山水库成了游泳爱好者的“天堂”。这既与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有关,也有基层管理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无奈。因而在后续的管理中,执法力量应多向基层倾斜,协助基层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共同应对在水库游泳的行为。
饮用水源地游泳现象屡禁不止,“法不责众”思维作祟也是重要诱因之一。这么多人前往水库游泳,却鲜见有人被依法追责,那法律法规自然就没有了威慑力。
过往,在农村掏个鸟窝、逮几只青蛙是习以为常之事,但随着大学生掏鸟、农民逮蟾蜍被刑拘案引发的广泛热议,那些被人忽略的“冷门”法律法规得到了一次最有力的普及。因而,惠安当地可以把林某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追责,并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这不仅是对其他游泳者的警示,也是一次极为生动的普法教育。
当然,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提升管理水平,如在水库周边架设铁丝网、护栏等,增加进入饮用水源地的难度,组织人员巡查予以制止,同时通过加装监控设备做好取证工作,为事后依法追责提供依据。
在饮用水源地游泳,不仅可能污染水源,也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每年因在水库野泳而溺亡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无论是出于公德考量,抑或是为了自身安全,民众都应当自觉远离饮用水源地,切莫把饮用水源地当成了游泳池。
文/诸特立
来源:红网
作者:诸特立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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