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盲人歌手周云蓬在中国银行深圳沙河支行办理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以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拒绝办理。3月27日,涉事银行致歉,称对残障人士一视同仁,没有歧视。(3月28日《新京报》)
对待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态度,代表了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作为一个盲人,被四次询问是否真的看不见,最后银行工作人员以“完全看不见”就视周云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难道这不是赤裸裸地歧视盲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包括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那么从规定中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的人。很明显,视障人士并不在此列。银行工作人员的此举侵害了盲人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且也体现了银行的制度和服务质量存在着不足,尤其是在无障碍服务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那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既是营业单位,也是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尊重任何消费者,确保残障人士享受与其他客户平等的权利,还应该充分考虑各类残障人士需求,为残疾人打开银行专属的“盲道”,尽可能提供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五个指头和一个拳头”的道理,人人都懂,但怎样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怎样切实有力地践行“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要求,还需要银行业协会拿出更有操作性、更具指导性的意见,除此之外,我们每一个人也应当给予关爱和尊重,因为每一个残疾人都希望被社会善待。
多少高楼都代替不了一条无损的盲道,希望我们能为残疾人筑好社会中的“盲道”,给他们更多的尊重与关注。
文/王钰琪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钰琪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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