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报道,在乘坐出租车时,因为支付车费问题,带着孩子的邵某与出租车司机王志远发生纠纷。王志远恼怒之下,用石块将两人将砸死。一审法院以王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王志远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95万余元。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上诉。8月2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青岛中院已于2019年5月作出两份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仅因为车费问题发生纠纷,涉事出租车司机就将乘客母子用石块砸死,此等行为真是令人发指。法院判处该司机死刑,也是罪有应得。而事件中,法院同时判决涉事司机所在出租车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195万余元,并明确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承运人,这也为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划分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讨论的范例。
这起发生在出租车司机身上的安全事件,虽然性质极其恶劣,但在舆论关注度上,却远不及类似的网约车安全事件。由于后者系新兴事物,天然“自带流量”,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引发更多关注和讨论,也实属必然。但是,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在类似安全事件中的责任大小,却不该只靠舆论的“分贝”来衡量。
此次案件中,法院判决明确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按照违约责任对乘客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有合同法的明确支撑。而网约车平台到底承担何种责任,在法律和现实中仍有争议。比如此前有法院梳理了25份相关判决显示,法院支持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共10份,另外15份则不支持平台担责。而新修订的电商法参照侵权责任法,将过去平台在相关案件中的“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这其实也将网约车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与出租车公司的承运人角色区分开来。
尽管说网约车平台在具体的责任划定中仍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但是,不能将网约车看成是在线化的出租车公司,已经有相当的共识。应该看到,如果一概要求网约车必须转为营运性质,将网约车平台等同于出租车公司,这其实就是完全否认了网约车的创新性,和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不啻为哪传统办法来管理新业态。事实上,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并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交通运输部也强调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制度。
上述顶层设计层面所发出的信号其实很明确——发展平台经济,就必须在平台责任的划定上,与传统行业区别开来,真正体现行业自身的特点。这也是区分新旧业态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当然,强调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并不是说新业态就可以忽视安全责任的保障,而是说法律和舆论都应该形成一种理性的责任观,为新业态创造适配的发展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责任分配体系,而不是突出某一方的“无限责任”。
文/杜飞
来源:红网
作者:杜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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