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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女性权益,不能光靠延长产假来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晨澍 编辑:陈乘 2021-11-27 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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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多省市发布延长妇女产假的决定。浙江省将原条例规定的妇女128天产假延长至生育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三孩为188天。安徽省计划出台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同时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的新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目的是保障婚龄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女性应聘者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更低,女性职员更难晋升的状况。

延长妇女产假的决定,一定程度保护了女性生育的权利和提高了女性生育的积极性。但越来越长的产假对于所有在职的或是求职的女性来说,并不能算一项真正的“福利”,而更像是横在她们职场应聘或升职道路上的一道槛。尽管有劳动法保护在职女员工怀孕期间不得随意被解聘,但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从招聘伊始,就把未来可能要休长时间产假的女性招聘者排除在外了。一些用人单位宁可选择能力相同甚至较差的男职员,也不愿意承担更高的成本录用较为优秀的女职员。

延长产假带来的就业歧视看似是一道无解的问题,因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要考虑招聘育龄女职员自身需承担的成本,其次也要考虑女职员生育期间带来工作效率的降低和工作交接的不便。鉴于以上两个原因,单位往往更倾向于不招聘女性职员。这使得处于就业市场的女性应聘者举步维艰,即使能力出众也很难得到理想的工作岗位,遭受无故的歧视。在职的女职员在怀孕一事的处理上更是小心翼翼,生怕公司以此为借口做出降职或是解聘的处理。由此可见,若是无法完全保障女性在职场生育的权利,只是依靠延长产假的方法是无益于提高生育率,反而会加重对所有女性的就业歧视,剥夺了女性的合法工作权益。

要想真正解决女性在就业市场遭到歧视的问题,亟需政府的积极参与。首先,政府应主动承担企业在女职员休产假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成本,消除企业录用女性职员的“后顾之忧”,做到真正保护女性生育的权益,让男性与女性求职者或职员重新站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参考国外促进生育率的产假政策,例如法国于2020年将男性产假从14天增加至28天且强制至少休一周。生育与抚养孩子是夫妻应当共同协作完成的任务,只是女性因为生理的原因大多必须休一定时长的产假,男性则非必须。若能够在制定延长产假的政策时加入强制男性陪同其配偶休相同时长产假的规定,不仅会更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也会有效改善缓解女性求职与工作的歧视压力。

延长育龄妇女产假的政策只是第一步,后续还需要更切实详尽的措施来保障职场女性的生育权利。万不可仅仅止步于此,仅仅创造这些让大家“不敢休”的假期来阻碍女性求职与工作的权益。提高生育率,要切实地站在女性的角度来思考其真正的需求所在,做到真正保护女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文/李晨澍(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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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澍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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