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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教师遭解聘,莫教生育成为职场女性之“坎”

来源:红网 作者:梁宇飞 编辑:张瑜 2024-03-12 1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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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飞(河西学院)

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事件起因,是女教师在产假结束后向所在小学提交返校申请,但这所小学却称无教师岗位,将其调至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在当事女教师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学校遂以此为由将其解聘。(3月12日 澎湃新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将处于哺乳期,正需要休养自身与照顾婴儿的女教师,调至对体力要求较高的清洁岗位,在教师不同意后悍然解聘,不仅于情不合,更与法相悖。

尽管对于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进行保障,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也为妇女权益撑起了另一把伞。但在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尊重与保障。只有切实维护妇女生育期间的自身权益,才不会让生育成为职场女性发展的一道坎。

或许有人会说,该学校是因为女教师在协调无果之后“拒绝返岗”才将之解聘。但休假结束后返回教师岗位,与进入门卫和保洁岗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女教师重回教学位置,不仅有助于她在产后迅速回归职场,也能够提升她的自我认同。学校将女教师“下放”至“不对口”的位置,显然没有充分肯定女性的自身价值,这样做也会加剧她的职场焦虑。由此可见,该学校并未做到对女性的人文关怀。维护生产期间妇女的权益,应做到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关照。

劳动者权益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同时鼓励生育期妇女依法维权。要畅通申诉渠道,提高投诉受理效率与纠纷处理效率。很多在生育期间合法权益遭到用人单位损害的职场女性,都是因为怕麻烦,怕程序繁琐,不得已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只有提高相关部门的事件处理效率,才能够破解维权难,维权慢的问题,消除妇女生育的后顾之忧。

应当意识到,维护生育期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仅靠法律保障是不够的,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借助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关注来解决问题。维权的关键在于提高思想意识,既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也要提高职场女性的维权意识。用人单位尊重生育期女性,才不会让“产假毁三年”成为职场女性的潜规则,才会为她们留足更多的机会成本和生育之后的发展空间。

维护一个良好的生育环境,创设一个宽松的产后回归环境,需要用人单位尊重女性,敬畏法律,也需要职场女性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如此,才不会让生育变成职场女性的“生涯之困”“发展之困”。

来源:红网

作者:梁宇飞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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