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琛(湖南师范大学)
重庆一家火锅店推出“胸大就打折,不限男女”的促销活动,引发舆论争议。多数批评声将矛头指向其“低俗”,但这一评价恰恰轻巧地避开了问题的核心。
“低”指向格调不高,与“高”相对;“俗”意为品位粗鄙,与“雅”对立。用“低俗”定性,实则是将冲突从权力与尊严的维度,错误转移到审美与品位的层面,无形中为这种带有冒犯性的商业行为完成了“脱罪”。我们不妨细想:这真的是一场关于审美或品位的讨论吗?
举个例子或许更易厘清。2009年上线的《爱情买卖》,因“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等洗脑旋律与口水歌词,被网友贴上“土味神曲”“农业重金属”的标签——这才是审美层面“低俗”的典型;而次年上线的《小三》,因歌词“终于你做了别人的小三,我也知道那不是因为爱”公开美化、合理化婚外恋,被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内容恶意,各大平台迅速下架,违规提供试听下载的平台还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同样是“土味口水歌”,命运却大相径庭,核心差异正在于是否触碰了社会伦理与公序良俗的红线,而非单纯的审美高低。
回到此次火锅店促销事件,广告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渗透力的社会话语,其在公共空间的传播,从来不只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微型权力的隐性行使。当商家将人体特定生理特征单独提取出来作为营销噱头,并直接与折扣优惠挂钩、赋予其明码标价的“价值”时,这已不是简单的“趣味营销”,而是一种无差别冒犯——因为“不限男女”,所有进入公共空间的人都可能成为被评判的对象。
因此,真问题绝非“低俗”,更不应借此大做文章。媒体与公众更应直截了当地指出:其核心是涉嫌违法。
从法律层面看,这类促销广告已触碰民法典与广告法的相关红线。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百九十一条进一步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而广告法第九条也明确禁止广告中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胸大就打折”的广告语,本质是对人体的物化与庸俗化,显然符合该条款的禁止情形,已然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创新营销与恶意炒作的边界其实十分清晰: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人的基本尊严。一家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当懂得在追求曝光度与流量的同时,主动担当起维护社会伦理的“微责任”。毕竟,我们共同拥有的公共空间,不该被任何形式的“暴力”侵蚀——即便它披着“玩笑”的外衣。
好的商业文化能振奋人心,拙劣的营销会引人不适,而最值得警惕的,是那种包裹在“幽默”外衣下、实则充满“去尊重化”恶意的商业操作——它正悄无声息地扭曲着我们习以为常的公共生活生态。
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仅需要具备识别并抵制这种“精致恶意”的清醒认知,更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手段,守护每一个人不被工具化、不被随意评判的基本尊严。这不仅是商业伦理的必然要求,更是一个文明社会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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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琛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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