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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面前配偶知情权应先于患者隐私权

来源:红网 作者:区芷萍 编辑:夏熊飞 2016-01-17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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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河南小李夫妇到永城妇幼保健院做婚检,女方被查出疑似艾滋病,但是妻子采取了沉默态度,医生也没有告知丈夫,结果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感染,将婚检医院告上法庭。男方认为当地疾控中心与婚检医院侵犯其知情权,而医院方则表示,需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医院和疾控中心在权衡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其配偶的知情权上,陷入两难境地,法律要求医方维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保密会损害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在此事件中,并不能完全归责与医方,问题的关键在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以及知情权在法律上存有模糊,甚至是矛盾。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也对医务人员艾滋病患的隐私保密作了相关规定。因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为了规避泄露隐私的违法风险,往往选择不告知患者伴侣。若出现小李夫妇的情况,婚后患者配偶被传染,医方也可以“合法地”逃避责任。而且医务人员以“不能泄露患者隐私”为由,对患者配偶隐瞒其感染情况,实际上是使婚检原本的作用与意义丧失殆尽,使双方健康、幸福的婚后生活失去保障。
  
  基于艾滋病的传染性与特殊性,保密隐私的原则应该让步于知情权。为了保护女方的隐私,而使男方的生命健康权受侵害,违反了任何人的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而且生命健康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是受宪法保护的最基本权利,所以艾滋病患者的性伴侣、配偶作为极易受感染人群,不应成为被保密的对象。
  
  实际上,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医务人员诊断患者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同时,在我国艾滋病高发的地区,如云南,《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但是这种地方性法规属于下位法,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这意味着当患者隐私权与其配偶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患者隐私权,而忽略了另一方的生命健康可能受到威胁。
  
  根据现行法律,医务人员优先患者隐私权,但万一不幸患者没有主动告知配偶其感染、患病情况,将艾滋病毒传染给配偶,医务人员就会像永城妇幼保健院一样,面临诉讼。医务人员面临的矛盾问题和两难境地是由于现行法律对患者配偶的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所致。而且另一方面,告知患者配偶、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代价更大,导致医方多数选择将告知的主动权交到患者手中,由患者决定是否告诉其合法配偶。
  
  现行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性伴侣、配偶有获知其患病情况的知情权。可参考美国的“强制伴侣告知”制度:艾滋病患者对伴侣进行告知是法定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感染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同时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医务人员需主动向男女双方说明某一方的艾滋病感染情况,纳入民事法律体系,强制执行。
  
  文/区芷萍

来源:红网

作者:区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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