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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女干部“骂死保安”,该负刑责吗?

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刘艳秋 2014-11-21 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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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下午4时许,合肥市东至路香樟雅苑小区门口,一名中年女司机试图驾车从大门出口逆向进入小区,遭到值班保安赵师傅的拒绝。随后,女司机下车与保安发生争吵并辱骂其是“看门狗”。争吵后保安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身亡。经媒体曝光,涉事女子系安徽省教育厅的一名科级干部。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记者对涉事双方进行了采访,女司机通过媒体首度回应称:辱骂保安实为车技不行,气急败坏所致,将积极参与善后。(11月20日《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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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应该
  
  李兆清:女干部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仅仅是民事责任无法弥补她的过错。试想,如果女干部能够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何至于去骂保安。保安没有被骂,何至于气晕死亡。所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
  
  zhifeng11:刑责可能“难以伺候”,但是不是可以这样,这位女干部骂保安“看门狗”,那么,干脆也让她成为体制的“丧家犬”?
  
  llz19620925:这名女干部,道德观念差,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格格不入。目中无人,以为高人一等,面对保安的管理,不屑一顾,大错特错!尤其是出口骂人,不堪入耳,伤害了保安的人格尊严,伤害了保安的心灵深处,导致保安心理上焦急、难过、紧张,这不异于拿刀杀人。俗话说得好,树怕剥皮,人怕伤心。保安的倒地身亡,女干部显然有责任。
  
  沅水小民:保安坚持原则,应提倡。官员是知道原则的,不然她如何服人?这件事,是个别官员一向践踏民众的极端表现。与她今年学习的群众路线是背道而驰的。出口伤人,就是政府中的流氓。
  
  反方:不应该
  
  hndjs7036:于道有责,赔一定金钱损失;于理无责,应扯不上刑罚吧。
  
  姜文来:是否负刑事责任,得看有没有刑事犯罪行为。保安的死亡与科长有一定关系,主要是因为口角引发的,但科长没有动手动脚,骂死保安纯属意外,科长没有骂死这个动机,科长为保安的死负有一定责任,这最多是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
  
  莲花部落:只有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才能要求负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自己在民事责任部分也可以免责,男保安的死亡与女干部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则其不当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没事闲的乱聊:吵两句嘴,就上岗上线的,还让人活不?你哪天上街买菜,和商贩口角,人家商贩突然倒地死了。把你抓起来,开除你的公职?不要因为人家是公职人员,就无限放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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