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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具有“处罚人格尊严”的权力

来源:红网 作者:猫之鱼 编辑:夏熊飞 2014-12-01 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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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批评教育,乃至实施处罚,都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而不应异想天开的“发明创造”一些新的手段与措施。不论是煽动学生互打耳光还是“请学生嗑瓜子”,都应该被明令禁止。
  
  昨天,因为学生在课堂上嗑瓜子,娄底卫校老师自掏腰包买100斤瓜子让学生旷课嗑瓜子的消息在微博、贴吧等疯狂转发。学校表示,老师此举目的只是为了教育一下学生,事后承认方法欠妥。网友调侃:老师任性的惩罚。(11月30日《京华时报》)
  
  张老师说:“自己的行为欠妥,值得商榷”,他的同事称他“工作认真,极有责任心”,我们很难从这些叙述中感受到道歉的诚意,而更像是屈于舆论压力,上级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是应付舆论应对上级调查的一种姿态。尽管我们不怀疑老师初衷的善意,但这种失范的惩罚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更加上近期以来,因为老师体罚羞辱学生所导致的悲剧层出不穷,既然张老师也表示“值得商榷”,我个人觉得确实有讨论的必要。
  
  为张老师叫好的论者也不少见,基本的观点是,相对那些充满暴力的惩罚,学生在课堂上嗑瓜子,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张老师自费“请学生嗑瓜子”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做法。而事实上,我们知道不同学阶的学生,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学校也有学生管理规定。小学生有《小学生守则》,高校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小到批评教育,大到开除学籍,违反这些守则(准则)的学生都有对应的处罚措施作为依据。老师不应该任性而为,发明创造出新的惩罚方式,这才是张老师错误的所在。
  
  行为失据的创新式处罚和按照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处罚本质上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后者是教育主管部门,考虑到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心智特点而制定的。这些处罚措施,不是居高临下而是建立在对学生人格与尊严尊重的基础之上。这就像我们知道的小偷也不能被游街示众,在押解犯人的途中也会给嫌犯戴上面罩一样,这是因为,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一些基本的权利仍需要尊重,尤其是人格与尊严是不能被侵犯的。前者,哪怕是看上去很温和的“请学生嗑子”,都涉嫌对学生的人格造成了伤害。可以想象,在学校的走廊上16名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被老师“请吃”100斤瓜子(张老师说是30斤,其实这并不重要),被处罚的学生耳边响起的是“叫你们吃个够”的训斥,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很温和,是低估了这种处罚手段背后,对学生人格与尊严的侵害。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处罚,不是对学生人格的处罚,文明的社会没有羞辱人格,处罚尊严的罚则。假如老师与学生人格平等之下,对学生批评教育绝对不可能发生这么多触目惊心的跳楼自杀事件。近年来,因为部分老师对问题学生实施“创新疗法”所导致的悲剧时有发生,有人感慨,现在的学生太娇贵、太脆弱,打不得、骂不得。一个孩子(学生)须要到打骂的地步才可以纠正他们的错误,本身就是教育出了问题而由孩子(学生)承担教育失败的后果。一个卫校课堂上会出现16个学生嗑瓜子,本身就很说明问题了。
  
  张老师的确是错了,他错在不是100斤和30斤的重量之争上,作为老师,他有责任也有职权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批评教育甚至处罚学生,而在走廊之上请16名学生嗑瓜子,他没有这种让学生集体出丑的权力,这其实并不是像张老师说的那样“值得商榷”,而是绝不该发生。
  
  文/猫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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