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陈某,被指在6月4日晚酒后无故拉响消防警报,并迫使该街道办专职消防队值班的10多名消防员陪其站军姿。感到受辱的消防员当晚驾乘三辆消防车前往街道、新区反映问题。近日,葵涌办事处公布调查结果,陈某一直停职,但无处理结果,越级上访的消防队员被整顿,队长及班长被调离消防,分流到其他岗位。葵涌办事处回应称,陈某无故拉响警报属实,无证据证明其饮酒,但“属消防队正常训练事项,可有效检验消防队员的应急反应能力”。(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葵涌办事处的回应,不能令人信服。陈某当时饮酒与否,不能改变事件性质(如果证明饮酒,性质就将更为恶劣),其个人在非工作时间,未按照消防法和地方消防法规、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规程拉响消防警报,当然是违规操作。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管理人员擅自关闭水利工程的蓄水或放水阀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界定为滥用职权,当事人需受到严厉问责。
现有消防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规定,都要求基层专职消防队要加强应急演练。未经事前通知的抽检式演练,的确有助于检验消防队员的应急反应能力。但这种抽检式演练,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规程作出,事前建立预案,明确演练目的,事后评估演练效果,完善演练档案。
陈某个人无故拉响消防警报,强迫值班的消防员一起站军姿,没有事前训练预案,不存在演练目的,这根本不能归入所谓“正常训练事项”,也起不到“有效检验消防队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讲,陈某行为很接近无聊人士对110报警热线的骚扰,难道能说那些打给110热线的骚扰电话,也可以“有效检验110热线的接线反应能力”?
《消防法》规定,不得“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第七十一条)。消防员6月4日当晚被陈某强迫集体站军姿,跟之后驾乘消防车上访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即陈某无故拉响警报并以侮辱性的方式罚队员站军姿,严重影响了值班消防队员士气。因而对消防员将消防车用于上访的行为作出处理,应当以依法依规处置问责陈某为前提,降低对涉事消防员的处罚处分。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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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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